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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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近期接触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涉嫌医保诈骗案件中,一个反复出现的认识偏差是:医务人员及其家属认为,只要与患者协商赔偿到位、取得书面谅解,刑事案件就能从轻处理,甚至撤案了事。结合办理医疗、医保犯罪案件的经验,并对照各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例,以下就三个问题作出说明:什么样的过度治疗会进入刑事评价范围;患者出具的谅解为什么难以实现脱罪;案件发生后各机关如何分工,辩护工作应当抓什么。

一、哪些过度治疗会触碰刑事红线

临床上单纯诊疗方案存在分歧、操作上存在小瑕疵,大多属于医疗纠纷,最多作行政处理。一旦过度治疗背后掺杂骗取医保基金的主观目的,就可能转化为诈骗罪。以下几类情形刑事风险最高。

诱导没有治疗指征的患者接受诊疗,套取医保报销。患者本身不符合手术、特殊检查、理疗的适应症,但医院内部有业绩、提成考核压力,医生主动劝说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者检查,相关费用全部走医保结算。某民营骨科医院的案件中,大量保守治疗即可恢复的病人被劝说接受微创手术,人为制造手术指征,大批量向医保申报结算,参与的医生最终被认定为诈骗共犯。

重复计费、拆分项目、高套病案编码。对已经完成的项目重复收费,把一项完整诊疗拆成多项分别计费;把轻症病案改成重症编码,以此提高医保结算额度。这里需要区分:医务人员对编码规则理解不到位,属于行政违规;主观上故意高套编码、虚记费用,目的就是多拿医保钱,则具备刑事风险。

虚开检查、药品,诊疗行为部分或者全部造假。患者没有做对应检查,也没有使用相关药物,医生仍开具医嘱、录入病历,上传医保系统申请报销。中医门诊出现过这类情况:大量虚开理疗项目、中草药处方,病人实际并未接受对应服务,以此骗取医保资金,这也是目前司法打击的重点。

医院考核机制催生的整体性过度医疗。医院管理层定下很高的业务指标,医生绩效直接与开单量、药品、手术挂钩,医生迫于考核压力开展大量非必要诊疗。这类案件中,一线接诊医生、科室负责人乃至医院实际控制人,都有被认定诈骗共犯的风险。

这类涉刑案件一般具备四个特征。以牟利为导向,不是医学层面不同观点的争议,诊疗行为直接与提成、科室收益挂钩,目标就是套取医保基金。病历材料大面积造假,修改患者主诉、篡改检查结果、虚构治疗适应症,靠虚假病历应付医保审核。存在双重受害主体,患者承受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承担自费部分开销;刑法意义上的受害人,是国家医保统筹基金管理部门,并非就诊的患者本人。多为团伙作案,院长、科室主任、临床医生、病案室、财务互相配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也大。

二、拿到患者谅解,为什么很难实现脱罪

在故意伤害、普通盗窃、侵害个人财产的诈骗案件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是重要的从宽情节,部分案件还可以刑事和解不起诉。套取医保基金的过度医疗案件,逻辑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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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的是公共医保基金,患者不是刑事案件被害人

医生通过过度治疗套取医保,同时损害两方利益:患者承担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和自费医药费;国家医保统筹基金的公共资金遭到侵占。

诈骗罪当中的受害主体是医保基金管理机构。患者可以就自身身体损害、自费部分损失,与医院、医生达成民事赔偿和解,但患者不能代表国家,没有权利对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即便接受过过度治疗的患者全部出具谅解书,也不能抵消骗取公共医保资金的犯罪事实。

(二)谅解不是完全没用,但作用十分有限

客观来讲,谅解书并非毫无价值。如果过度医疗同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涉嫌医疗事故罪、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况下,患者出具的谅解,对该部分罪名的处理会起到作用。

针对医保诈骗(诈骗罪)这一罪名,患者谅解仅仅是很次要的从轻情节,几乎没有只凭患者谅解就实现全案不起诉的判例。实务中经常看到家属花不少钱赔偿患者换取谅解,却不去退缴被骗取的医保基金,这属于抓错重点。

(三)实务当中两个容易踩坑的边界

区分全部自费和医保报销。如果所有费用都由患者自费,完全没有走医保报销,那大多只是医患民事纠纷以及医院行政违规,不会构成医保诈骗,这种场景下谅解书价值才比较大。一旦费用进入医保统筹报销,法律评价标准就完全不同。

不能用对患者的私下赔偿,替代向医保部门退缴赃款。部分医生案发之后,只愿意赔钱安抚患者,却拒绝退回已经套取的医保基金。司法实践中,拒不退缴医保基金,即便拿到全部患者的谅解,案件照样会起诉判刑。

三、案件由谁办理,不同情况办案机关分工

并不是出现过度治疗就直接刑事立案,多数情况会先走行政核查,根据行为情况、涉案人员身份,交由不同单位处置。

仅作行政处理阶段,医保局飞行检查、大数据稽核,查到医院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高套编码。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责令退回医保资金、处以 2-5 倍罚款、暂停医保结算服务、解除定点协议,同时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会移交公安。

涉嫌医保诈骗罪,普通医护、民营医院人员。经过医保行政核查,确认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诊疗、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医保部门会把线索移交公安,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后续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判。绝大多数普通医生、科室主任、民营医院管理人员,都是走这套流程。

牵涉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形。公立医院的院长、分管医保、病案、采购的管理人员,如果在过度医疗骗保之外,还存在收受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是医保经办工作人员放任医院违规操作。这类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办理。很多案件会双线推进:公安办诈骗,监委办职务犯罪。

多个罪名交织如何处理。同一个案件,一线医生涉嫌诈骗共犯,医院管理人员同时涉嫌受贿,就会出现公安、监委分别办案。如果主罪是诈骗,以公安侦查为主,监委配合;主罪属于职务犯罪,则监委为主,公安配合。全部证据最终汇总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进行数罪并罚。

四、辩护实操要点

分清罪与非罪,区分医学争议和故意骗保。针对诊疗行为本身有没有相应指征,可以申请医疗专家出具咨询意见。诊疗行为是真实开展的,仅仅是诊疗规范、编码理解出现偏差,应当往行政违规方向争取,不应当按照刑事诈骗处理。

搞清楚退赔对象。优先向医保主管部门退缴已经骗取的统筹基金,这是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量刑最重要的筹码。可以同步对患者作民事赔偿,但不能拿民事赔偿顶替医保基金退缴义务。

共同犯罪要区分地位和作用。普通科室医生、科室负责人、医院实际控制人,参与程度、主观认知不一样,辩护要争取划分主从犯;还可以针对尚未拨付到位的医保金额,争取认定犯罪未遂。

摆正谅解书的定位。不要寄希望靠患者谅解书实现脱罪,谅解可以作为辅助从轻的情节,但不能作为辩护核心。

仔细核对病历材料、司法审计报告。重点看审计报告有没有把患者纯自费部分金额计入诈骗犯罪数额;区分哪些是真实诊疗,哪些属于虚构、过度治疗部分,对审计报告不合理的统计,及时提出异议。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针对过度医疗套取医保的打击力度持续收紧。医务人员应当清楚,患者谅解只能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消除不了侵害国家医保公共利益带来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