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专职人员不足5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三是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四是未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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