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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禁了之",业主车没了,法院判赔40%:安保义务不是一张告示
说实话,这两天有个判决让我拍案叫绝,又有点心酸。
西安一位业主,电动车被物业禁止进小区,只好停在外头没看管的露天场子,结果车被盗了。业主把物业告了,要赔2000块。你猜法院怎么判?物业担责40%。
可同一份判决里,这位业主拖欠的1.46万物业费,一分不少,照交。
你品品,物业一纸"禁止入内",把风险推到小区门外,结果门外的损失,法院照样算它头上。
事情是这样的。西安某小区,物业和业主周某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从2020年7月起,周某因为对服务不满,开始拖欠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电梯费、公摊电费、水费,加起来1.46万多。物业催收无果,告上法庭,连违约金、律师费都算上了。
周某答辩的同时,提起了反诉。他说,物业禁止他的电动车进小区,也没在小区里规划安全停放点,逼得他把车停在小区外无看管的露天场地,最后车被盗,物业得赔2000。
物业的辩解听着挺硬气:禁电动车是执行消防规定,车是在小区外丢的,盗窃是第三人侵权,跟我无关。
碑林区法院一审,把这两笔账都算了。
先看欠费。法院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得付费。个别业主不能凭自己主观觉得服务有瑕疵就拒交。所以判周某付各项欠费合计1.46万。
再看反诉。法院说,消防文件禁止的是建筑内部违规停放充电,可没要求把电动车全清出小区。物业为了管理方便搞"一刀切"加码,不在小区里设安全停放充电区,客观上增加了车辆被盗的风险,这不当管理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业主自己也没尽到财产保管义务,也有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风险影响力、车辆损耗,法院酌定物业承担40%赔偿责任。物业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你品品,物业一纸"禁止入内",把风险推到小区门外,结果门外的损失,法院照样算它头上。
这个判决,我建议所有物业和业主都抄一遍。它把"安保义务"四个字讲透了。
法官说得很清楚:物业的安保义务,是合理风险防范义务,不是无条件的财产保管义务。什么意思?物业不是你的私人保镖,不保证你东西绝对不丢。但是,如果物业用不合理的管法,制造、放大了你财产受损的风险,哪怕损失发生在物业服务区域之外,它也得按过错比例赔。
这条线,划得清清楚楚。电动车怎么管?落实消防安全整改,不能简单"一禁了之"。得结合小区实际,配套设置安全停放充电区域。你把人挡在门外,又不给门里留位置,风险就转嫁给了业主,这账法院认。
物业落实消防整改,不能简单"一禁了之"。
我特别想夸夸这位周某。普通人被物业起诉欠费,大概率慌了,要么认栽要么硬扛。他却反过来提反诉,用法律武器把物业的不当管理顶了回去。小人物维权,难的不是懂法,是敢用。周某这40%,是反诉反出来的。
你品品,物业一纸"禁止入内",把风险推到小区门外,结果门外的损失,法院照样算它头上。
其实这类"一刀切"管理,小区里比比皆是。消防通道一锁了之、外来人员一赶了之、快递外卖一律拒之门外。物业图省事,代价是业主的不便和风险。法律给物业的,是"合理防范"的尺度,不是"一禁了之"的特权。下次物业再甩你一句"规定就是这样",你就回它:规定要的是安全,不是把你推出门。
话说回来,判决也给了业主一记清醒。你不满服务,可以沟通、投诉、举证,甚至另诉,但不能用拒交物业费来对抗。物业费是小区运转的血液,具有公共整体性,你一个人不交,伤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法律不认这种"自力救济"。所以周某的1.46万,该交还得交。
这里头有个平衡点:物业不能"一禁了之"把风险外推,业主也不能"一拒了之"把义务甩掉。两边都得在规则里行事。
民法典里关于共有部分、安保义务的规定,不是摆设。业主该交的钱交了,才有底气要求物业把安保做到位;物业收了钱,就得把管理做合理,不能拿一纸告示当免死金牌。
我想问问你:你小区电动车现在停哪儿?是进了统一充电棚,还是被"请在门外自便"?那道门里门外的安全线,物业给你画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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