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信用)
近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康义签署国家统计局令第37号,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2025年以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谈及此次修订的背景,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管理办法》在公示期限、修复渠道、信用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这些新要求需要进一步衔接。同时,2024年修改的统计法对保密责任、责任追究等作了修改,《管理办法》需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外,基层统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着重把握了惩戒与保护并重这一原则。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的统一规定,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信用修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明确了惩戒措施,以维护信用修复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修复最新要求,增加“信用中国”网站办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渠道,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相关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失信企业合法权益。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既保持对统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又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方面,此次修订有哪些新举措?上述负责人就《管理办法》修订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完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拓宽信用修复的申请渠道,企业既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线下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线上提出申请。
二是规范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明确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
三是细化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和程序,依据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具体规定了线上、线下办理信用修复的时限,以及同意修复、不同意修复两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
四是强化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骗取信用修复的,对重新公示期间作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对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严重失信惩戒、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治统计造假、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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