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日,莲下镇政府确认槐东村委会以村规民约规定本村妇女离婚不能领取口粮金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槐东村修改违法的村规民约,发还离婚妇女的口粮金,槐东村委会一直不履行。
许先生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都规定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许先生表示,他向澄海区检察院申请公益诉讼,澄海区检察院说没办法,又申请汕头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他们也说没办法提起。于是我将这些事在互联网发布。2025年11月18日中午11时许,汕头市检察院的蔡检与两名市检察院干部和澄海区陈检与一名澄海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上门到我家中座谈,汕头市检察院蔡检告诉我,早上已经去过莲下镇政府,已经要求莲下镇政府加大对槐东村委会修改违法村规民约的监督力度,让我耐心等待结果。
2026年8月25日下午16时许,槐东村委会治安主任李宏亮致电老许称,下个星期也就是9月初就要帮老许母亲解决口粮金问题。
至今已经2026年10月18日,槐东村依旧没有发还本村离婚妇女的“口粮金”,一个违法的村规民约,经过镇人民政府发文确认违法,汕头市、澄海区两级检察院两级领导要求加强监督,超过一年,槐东村治安主任李宏亮又跟老许打包票说2026年9月初就能解决,现在依旧无法解决,请问是什么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10月16号表扬过江苏省句容市检察院为离异村妇拿到口粮金,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支持起诉机制为弱势群体维权“撑腰”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检察日报一篇文章,《支持起诉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离异村妇拿到了“口粮钱”》2024年年3月,句容市某乡镇村民李某满脸愁容地来到句容市检察院,称自己是前夫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离婚后本该属于她的那份土地流转金却一直被前夫占有。
李某陈述,她与王某于1992年结婚,户口也迁至婆家。1998年,当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时,她家承包土地6.43亩,承包期限30年,自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7年,她与王某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时未对承包的土地作处分。离婚后,她仍在原居住地生活。2018年,村里的全部土地均流转给村委会,但村委会每年只向王某给付土地流转金,她多次向王某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均被拒绝。万般无奈下,她只好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收到该线索后,句容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承办检察官多次与镇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就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调取了土地流转合同,实地走访了当地村民,查明了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另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她仍应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王某独占6.43亩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到李某属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妇女群体,句容市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并于今年5月8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李某通过诉讼主张对家庭承包地土地流转金享有分配权。8月1日,法院判决王某按照李某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给付李某自2018年至2023年的土地流转金共计1.4万余元。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款项。
另外,2025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然而,这种问题在江苏、新疆都有检察机关为弱势群体撑腰,为啥到了发达的广东,却成为一纸空文呢?笔者百思不得其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