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工作的意见
学位办〔202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支持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是研究生教育面向国家战略、融通实践创新的突破口,是深化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现就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1.充分认识改革意义。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是推动学位评价改革的制度创新,充分体现出推动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强化实践育人的鲜明导向。高质量推进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工作,是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从知识本位向能力贡献本位转变,重建培养机制、重构评价体系、重塑教育生态的重要抓手。
2.坚持质量为先。实践成果是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需体现学位申请人掌握本专业类别(领域)专业知识的水平与开展本专业研究或实践创新的能力。要切实保障实践成果的水平与质量,特别是其在专业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创新特质及社会贡献,完善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标准、机制和流程,强化对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察。
3.稳妥有序推进。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是一项破立并举、功在长久的系统性改革。要总结运用好工程类专业学位试点经验,深刻把握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在产教融合基础、实践创新形式、成果形态及评价维度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分类、分步做好试行探索和推广迭代工作。
二、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作用
1.发布本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立足本专业学位类别人才培养规律,研制相应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基本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形态)实践成果的来源与形式、内容结构、写作规范及评价参考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实施细则的重要参考依据,各教指委要切实做好发布和迭代更新工作。
2.指导学位授予单位完善相关制度。各教指委要指导学位授予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健全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制度安排与流程规范,形成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与成果产出贯通衔接的培养链条,加强规范化、体系化、制度化建设。指导各学位授予单位有序试行推广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新机制,强化实践成果培育过程指导,全面掌握各学位授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
3.有组织开展政策解读与导师培训。各教指委要持续开展专家解读、交流研讨、成果展示等常态化、系统性政策宣讲,引导各方深化对突出实践导向、契合专业学位培养规律、重视学位授予质量等理念的共识。聚焦理念宣传、方法指导、经验交流等主题,组织专题性、体系化导师培训,将经过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的校内外导师纳入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库。
三、全面压实学位授予单位主体责任
1.细化各项制度流程。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各教指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分类完善各专业学位类别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实施细则,细化制定涵盖实践成果选题论证、过程指导、评价考核等关键环节的全流程工作指南,形成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成果鉴定书、专家评阅表等参考模板,并及时面向师生公开、向有关教指委备案更新。严格实践成果贡献认定标准,明确实践成果须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核心内容。同步完善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更新培养方案、校内外导师遴选、原创性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等配套文件,构建全方位、全过程质量保障制度体系。
2.强化行业产业深度参与。明确行业导师在实践成果选题论证、过程指导、成果鉴定及答辩考核等环节中的职责和作用,适当扩大行业产业专家参与实践成果鉴定及答辩考核等关键环节的规模和比重,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回避和公正评价机制。在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实践训练、学位授予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与行业产业的资源共享、标准共研和机制共建,促进人才培养、成果产出与产业需求紧密衔接。
3.做好政策宣讲解读。引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正确认识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实施条件与规范要求,综合评估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实践基础和能力。将实践成果培育融入招生选拔、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学位申请全流程,强化实践资源保障,优化专业实践模式,增强课程设计与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要求的匹配度,全面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的视野和能力。分类开展导师能力提升专项培训,充实校内导师行业知识、强化行业导师指导水平,切实提升校内外导师实践成果选题、指导及评价的专业素养。
四、持续完善政策机制保障
1.改革管理监督机制。改革实践成果抽检机制,分类设置实践成果创新性评价要素,建设专门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库。健全抽检结果使用机制,适时将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实施情况纳入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对无法保证实践成果质量的学位授予点依规严肃处理。探索建立改革试点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保护各单位和师生改革创新积极性。完善师资考核评聘及研究生评奖评优体系,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确立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并重的评价导向,优化资源配置与教师发展通道,激发师生探索、践行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内生动力。
2.加强省级部门统筹协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申请硕士学位实践成果抽检,做好成果抽取、评审组织、结果反馈等工作,适时将抽检结果作为有关招生指标划拨、资源配置、奖项评选的重要依据。建立长效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选题论证、成果鉴定、学位授予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与管理。定期组织学位授予单位经验交流、导师培训、典型培育及相关工作督办促改,及时发现、分析、解决改革推进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做好属地化管理。
3.营造良好改革生态。深化部门、地方、企业、行业产业与学位授予单位的协同机制,加强优质课题、项目、平台等实践资源供给,形成规模效应。建设实践成果数字资源库,加强优秀实践成果、典型工作案例的遴选和培育。开展学位授予单位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实施细则规范性分析、实践成果原创性分析、政策推进成效分析等监测服务。探索实践成果转化、应用与社会共享机制,完善与实践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规则,建强实践基地、成果转化机构及服务平台,推动优秀实践成果在产业发展、行业进步与社会公共服务中发挥实际效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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