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该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称,满足特定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出口经营者出口相关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属于公告所列物项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不属于公告所列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属于公告所列情况,但其他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向海关申报其特性等指标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对上述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同时,出口经营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适用许可便利措施。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