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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关乎您的权益保护
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小板凳准备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某日清晨,王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某医院门前左转驶入东大街时,与薛某驾驶的沿街直行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相撞,造成薛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薛某住院治疗28天,被诊断为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部挫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薛某住院期间王某曾为其办理就诊卡并垫付伙食费共计6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依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比例,由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薛某自行承担30%较为合理。原告主张被告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的诉请,因交警部门未明确涉案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法院不予支持;针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地相关标准进行了核定(如误工费按每月2200元核定,护理费参照上年度陕西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等)。对被告关于对交警部门责任划分不公的辩解,因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撑,法院均不予采信。最终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剩余30%由原告自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日常出行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都应做到不抢道、不逆行,并建议按规定购买相应保险以分担事故风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务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以免在诉讼中因缺乏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在索赔维权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收入证明、护理证明及医疗票据等证据,切勿盲目主张不合理的费用,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标准进行核减与裁判。
案例来源:郭亚平
编 辑:梁小庆
终 审: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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