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犯了法,理应接受制裁,但其合法财产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当下最重要的是必须一查到底。
服刑七年,刑满释放后,账户里的数十万元却不翼而飞。据报道,2025年底,浙江瑞安的张先生刑满释放后查询账户发现,他在被羁押和服刑期间,支付宝余利宝、微信零钱、银行卡里合计50余万元资金被人转走。余利宝中47万余元被转入银行卡后,主要流向多名个人支付宝账户、信贷还款、平台消费等,微信零钱1.9万余元则流向一个与郭姓警官手机号绑定的微信账号。目前,浙江瑞安警方已对张先生被盗窃一案立案侦查。
此事一经曝光,舆论哗然。张先生被羁押期间,手机被扣押,支付宝账户却换绑了手机号,账户资金随即被批量转出。张先生称,一名自称山西太谷民警的郭姓警官承认,微信中的1.9万元是他转走的,对余下的40多万不知情。
但无论如何,发生在张先生失去人身自由阶段的资金操作,在手机被扣押的情况下,能通过接收验证码换绑手机号的行为人,指向了彼时侦办张先生刑事案件的相关执法人员,需调取证据予以核实。
↑微信1.9万余元流向一个与警官手机号码绑定的微信号。
人在高墙之内,实名账户却成了他人随意取用的“提款机”,暴露出的不仅是个别人员的贪欲,更是基层执法中涉案财物与个人信息管理的漏洞。结合过往新闻来看,这种“警察偷嫌疑人钱”的操作,并非孤例。从常州辅警保管暂扣财物时侵吞钱款,到江西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广东民警盗窃嫌疑人资金还赌债,多起案例印证:涉案财物保管环节,是执法权力容易被滥用的风险点。
此类案件的法律定性,存在一定争议。如果行为人是依法负有保管扣押涉案财物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依法扣押、由办案机关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贪污罪。侵犯的法益除了财产权,还有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果行为人仅是利用熟悉办案环境、临时接触涉案手机的便利,秘密窃取被害人账户内资金,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当下最重要的是必须一查到底。张先生的手机如何在羁押期间被人随意使用?换绑手机号的验证码是谁接收的?剩余47万流向的账户究竟与谁有关?如果查实确系公职人员利用办案职权侵吞资金,相关行为人或将构成刑事犯罪。执法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护身符”,此类案件严重破坏公众对于公权力的信任,带来极坏社会影响,应作为执法犯法的“加重情节”。
个案之外,也需要反思制度短板。随着移动支付普及,大量涉案财物不再是现金,而是支付宝、微信、基金等线上资产。现行涉案财物管理,对网络账号、电子财产的监管,相较于实物扣押,存在一定短板。实物财物可以登记封存,电子账户仅凭密码、验证码即可操作,容易出现监管盲区。
当事人手机被扣押后必须严格监管,完善电子涉案财物封存机制,严禁办案人员私自接触当事人手机,严禁私自登录、操作当事人支付账户,明确违规操作责任,堵住制度漏洞。
嫌疑人犯了法,理应接受制裁,但其合法财产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在押人员账户里的钱竟然凭空消失,暴露出基层司法工作存在重大管理漏洞,是对法治底线的挑衅。对于这起离奇案件,期待办案机关迅速查清全部资金流向,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处理。执法者不能沦为“硕鼠”,唯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守住执法底线,维护公正司法形象。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律师)
编辑 赵瑜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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