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墨白(媒体人)
2013年6月26日,符彩轮干完农活,开车去白沙县林业局的芳香苗圃看望她家的古树。
那棵树是她祖父和一位结拜长辈种下的,符家世代守护,现在已经两百岁,直径一米三,二十吨重。
两年前,这棵古树被盗挖,古树作为赃物被当地公安查获。为了让古树保活,当地公安委托林业局将这棵古树种在林业局的苗圃中。
符彩轮挂念着这棵古树,隔一阵儿继续看一眼。
那天到了地方,树没了。原地站着一棵歪歪曲曲的小树。
她问树去哪了。先有人说不知道,后来有人告诉她,古树已经干枯死亡。
符彩轮与那棵两百岁的重阳树(受访者供图)
直到2015年,海南省纪委巡视组告诉她,树没死,三年前就被送走了,被林业局送给了隔壁隔壁市的一个镇政府,种在了东坡书院中。
2017年,她和叔叔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把树移回原址,或者由林业局赔偿。一审、二审,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其后的数年,她坚持不懈的发起了数次起诉,全部驳回。
这件事里,错得最厉害的就是林业局。
它不是树的主人。它只是接收公安局移交的涉案财物,代为保管。代管不等于拥有,这个道理不需要学过法律也懂。房东让你帮忙看房子,你不能把房子送给别人。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写得清清楚楚: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此外,这次赠与本身,也没有任何程序。白沙的涉案财物,有白沙林业局,送给儋州的一个镇政府,两个城市,两个毫不相关的部门,没有评估,没有审批,没有移交清单,没有接收签字,居然能完成一次重大资产的移交。
为什么会发生这么离奇的事?所有的回应里,只有一段话。
白沙县林业局在2025年的信访回复里说:“2012年,我局收到儋州市中和镇人民政府来函,要求赠予乡土绿化大树,为加大重阳树的保护力度,更好的健康成长,2012年5月,我局向中和镇人民政府赠予该重阳树,自种植在东坡书院至今,长势良好。”
它承认树是它送的。送的理由是绿化。动机是保护。而且长势良好。
但没有一句提到权利人,没有一句提到这是涉案财物,没有一句提到它有没有权力处理这件事。
而处理结果呢?
纪检问责,五个人被处理。但具体怎么处理的,几乎全部没有公开:处分档次没公开,人事处理没公开,行政处罚也没有。局长虽然被判刑了,但罪名、刑期、跟本案有没有关联,也全部没有公开。
唯一落到实处的,是人被处理了。树还在东坡书院,钱一分没赔。
这里面还有一个的时间差。2015年,告诉符彩轮真相的是海南省纪委巡视组。也就是说,至少从2015年起,纪检系统内部就有这条信息,而处理发生在2026年10月。
中间隔了十一年。
同一件事,同一批证据。十一年没动,曝光后两个多月结案。
在这十一年中,符家发起了七次诉讼,七次都是“裁定驳回起诉”。
这六个字,很多人读不懂,这里解释一下。
我们平时去法院打官司,哪怕打输了,那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意思是:你起诉的时候材料是完整的,有起诉书,有证据,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有审的必要,于是开庭。开完庭,法院认为你的请求不成立,驳回,这就是所谓的败诉。
裁定驳回起诉不一样。它是说,你连法律的门都进不去。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符家拿不出完整证据证明这棵树是符家的。既然这棵树和符家都没有关系,凭什么你能起诉?
其实符彩轮手上有证据。
方平村村委会2011年出的证明,写着“此树主人为符国光、符亚可两人”;古树所在耕地承包方也为此手写了证明;同村五十多位知情村民签字按手印的联名证言。
这些东西,在法律面前分量不够,法院没有认可。
法院要求她提供通过继承、买卖或赠与取得所有权的凭证。
但其实,这个要求本身就拔高了标准。
民法典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生效。第231条,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种树就是事实行为。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
取得所有权,从来不以有一张纸为要件。
种树是事实行为,谁种的,树就是谁的,不需要登记。继承是法定事实,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继承人自动取得,也不需要一份继承证明。
这是举证对象的偷换。把证明取得方式,换成了出示取得凭证。而那份凭证,历史上从来没有存在过。
而真正具备法律效力的一些资料,比如林业三定底册、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档案、省级保护名录等认定材料,很遗憾,全在县林业局手里。而县林业局,正是本案的被告。
你能指望被告主动交出能证明自己违法的档案吗?
符家作为普通农民,当然没有权力要求一个行政部门交出底册。其实这个时候,法律本来给了工具:民诉法第67条第2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然,这些工具,本案有没有用,公开报道里看不到。
法院做的是:她举不出来,那就驳回。至于她为什么举不出来,不在审查范围里。
看到这个案子,我也只是一声叹息。
现在的司法实践里,涉农的历史权属纠纷,法院普遍倾向于证据不足就驳回,而不是证据不足就依习惯认定。原因估计就是,认定错了要担责,不认定只是当事人倒霉。
尽管民法典第10条把习俗、习惯写成了法源,但五年多过去,判例中采取的,似乎很罕见。
最近这些年,我总觉得很多基层法律从业者,陷入了一个怪圈:只求自保,只抠法律条文,不讲人性,不讲习俗,不讲公序良俗,缺少共情心。
法律也是需要与时俱进的。条款在制定的时候并不完美,执行过程中会跟时代脱节,会僵化。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工作者依然死守条文,以安全为宗旨,以自保为己任,那就会形成一系列不符合人性、不符合老百姓意愿和利益的判决。
这种判决,没有温度,没有感情,机械,寒冷。
它会伤到很多人,也会一点点磨掉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那棵树现在还在东坡书院,长得很好。它两百岁了,比我们的很多法律都老。
它不知道自己归谁,也不需要知道。
需要知道的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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