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经历了整整八年噩梦般日子的吴鹤声,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己曾失去的权益和尊严。
今年61岁的吴鹤声,原是武汉市内燃机厂的一名工人。1991年4月,因被怀疑为一起杀人案的重要犯罪嫌疑人,时年50岁的吴鹤声被警方拘捕;1993年8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1999年12月,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释放。
从一位无辜百姓到一名“杀人犯”,再到一个无罪的人,在这戏剧性的反复变换中,吴鹤声经历了噩梦般的整整8年。2002年7月,记者走进吴鹤声简陋的家,听他讲述了那段不堪回首的经历。
丧妻偶遇
吴鹤声,男,1941年生,原武汉市内燃机厂职工,1983年,因身体原因在单位办了劳保回到家里。吴鹤声上有70多岁的老母,下有4个子女,爱人单位效益不佳。为了生活,吴鹤声上街摆了个小摊,修修钢笔、眼镜什么的。之后,又做起了皮件生意。由于吴鹤声勤劳肯干、善于经营,日子渐渐好转起来。1987年,吴鹤声的老伴不幸因病去世。
1989年夏天的一个傍晚,吴鹤声吃完饭后,一个人走上街头逛了一会,觉得口渴,便来到一个冷饮摊前买了瓶4毛钱的汽水。吴鹤声掏出一张面值10元的纸币递过去,卖冷饮的商贩是个30多岁的妇女,她见是张10元大钞,说道:“我今晚才开张,找不开,你过会儿再来拿吧。”
心事重重的吴鹤声没多想,便离开了。不知不觉,天色渐晚,吴鹤声早就忘了去冷饮摊取零钱一事。几周后的一个晚上,吴鹤声听说最近正在上映一部国外影片,便来到电影院准备买张票。一问,电影票早就卖完了。吴鹤声扫兴地正准备回家,突然肩头被人拍了一下。
“怎么,想看电影?”吴鹤声一看,是个30多岁的妇女,她手里拿着两张电影票,正朝自己笑着。吴鹤声觉得好像并不认识眼前这个女人。“不认识了?你上次买汽水的零钱还没来拿呢!”吴鹤声发愣,女人提示道。
“哦,你就是……”吴鹤声响了起来,在对方的邀请下,吴鹤声和这个卖冷饮的女人一起迈进了电影院。
影片果然很精彩,两人也谈得比较投机。一场电影下来,吴鹤声了解到这个女人叫余某,单身未婚。双方开始了交往。几个月后,吴鹤声无意中发现余某不仅有丈夫,还有一个8岁多的女儿。得知真相的吴鹤声非常生气,便与余某断绝了关系。不久,吴鹤声经人介绍,与一位姓陈的女人谈起了恋爱。
被捕逼供
1991年4月2日中午,余某又来到吴鹤声家里,要吴鹤声和她一起去广州做生意,被吴鹤声婉言拒绝。
4月15日下午3点多钟,因为下雨没有做生意的吴鹤声正在家里休息,这时从门外走进来两名警察,声称是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刑警大队的,要吴鹤声跟他们走一趟。吴鹤声的老母亲以为儿子出了什么事,吓得在一旁发抖。从未与刑警打过交道的吴鹤声也很奇怪为什么要让自己走一趟,但他还是很自信地安慰了一下母亲,拿着雨衣上了警察的三轮摩托车。吴鹤声做梦也不会想到,这一走,就是整整八年。
到了汉阳分局刑警队,民警先问吴鹤声认识什么女人?吴鹤声表明认识正与自己恋爱的陈某,民警又问:“认识陈某之前还认识什么女人?”吴鹤声想了一会儿,想起了早就断绝了关系的余某,便把与余某曾交往过的一些情况告诉了民警。当天晚上,吴鹤声没能回家。
轮番被审讯三天三夜后,第四天,办案民警分别提取了吴鹤声的唾液和血样。几天来,吴鹤声被讯问的主题都离不开余某。他隐约觉得自己被关在这里的原因与余某有着某种关联。
转眼过了半个多月。5月7日,吴鹤声再次被带进审讯室。一位民警将手铐铐住吴鹤声双手的掌骨部位,并抖动起手铐来。吴鹤声顿时疼得大叫起来,浑身冒出冷汗。但手铐却深深勒进皮肤里,鲜血流了出来办案民警要吴鹤声承认杀害了余某。“要包下来,我们费了那么大的劲,不然就整死你!”
直到这时,吴鹤声才得知余某已于4月2日,也就是最后一次来找自己的那天遇害身亡。因实在忍受不住疼痛,吴鹤声被迫违心承认自己杀害了余某。在被讯问到如何杀害余某时,吴鹤声说是用刀杀的,在被否认后,一位办案人员在一旁用双手作成“掐”的动作提示,吴鹤声“心领神会”继而“承认”掐死了余某。
5月8日,吴鹤声又被带进审讯室,并被勒令跪在地上。办案民警问道:“你撕破了余某什么?”吴鹤声胡编了一句:“我撕破了她的衣服。”“不对!”民警又抖动了手铐。“我撕破了她的裤子。”一位民警烦了,吼道:“讲上面的!”吴鹤声惊恐地答道:“我撕破了她的袖子。”手铐抖得更厉害了,吴鹤声一边凄惨地叫着,一边赶紧答道:“我撕破了她的脸。”“还是不对!”办案人的拳头上来了。最终,吴鹤声讲到撕破了余某的耳朵。接下来,吴鹤声又被勒令招供抢劫余某戒指、耳环的“犯罪事实”,在办案人的提示下,吴鹤声画出了余某被抢劫的戒指和耳环的式样。然后,办案人员拿出一份已经画好的从古琴台到汉阳动物园的线路图,要吴鹤声照着画一份。吴鹤声不从,被一位办案人狠狠地扇了一个耳光,吴鹤声觉得左耳“嗡”地一响,就失去了听觉。最后,吴鹤声照原稿画了一张“作案”线路图,画完后,原稿被办案人撕碎丢进了纸篓。
经过多次受审,吴鹤声比较清楚地知道了余某被害的原委:1991年4月2日,余某离开吴鹤声家后,于当天晚上在汉阳动物园附近被人掐死,并被抢去耳环、戒指及手提包中的物品,抢夺中,撕破了被害人的耳朵。后来,警方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两个香烟头上检验出了A型血物质,这又恰好与吴鹤声的血型吻合。于是,吴鹤声就成了本案最大的犯罪嫌疑人。
1993年4月12日,吴鹤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吴鹤声绝望了,在看守所,他曾削尖了一根竹筷准备自杀,但被及时发现。后来他转念一想,如果自己就这样死了,不光使自己永远背上罪名,而且也会牵连家人,丢祖宗的脸。他决心活下去。有时候身上的伤痛得厉害,就用热米饭在身上擦拭,然后吃掉。除此之外,他还发明了用牙膏涂抹伤口的“疗方”。
入狱申诉
1993年5月31日,吴鹤声故意杀人一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吴鹤声向法官陈述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自己无辜被屈打成招的经过。
8月16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吴鹤声趿双拖鞋上了囚车,他满怀信心地以为自己这次可以被宣判无罪释放回家了。没想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吴鹤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到判决,吴鹤声一阵眩晕,在被押出法庭的一刻,吴鹤声大声喊道:“我不是杀人犯,你们搞错了!”
在看守所羁押时,从未写过申诉状的吴鹤声写下了第一张“申诉状”:关我28个月实在屈,判我有罪确实冤!
有人建议吴鹤声不要上诉了,免得继续挨打,干脆到监狱去申诉。1993年9月30日,吴鹤声被转到武汉监狱。这时吴鹤声的体重已瘦了44斤。在监狱里,吴鹤声决心向有关部门申诉,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但是,怎样写申诉状呢?吴鹤声决定多看书读报,汲取法律知识。从此,《民主与法制》《法制日报》《检察风云》《人民日报》等报纸杂志成了吴鹤声的良师益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吴鹤声的法律知识逐渐增长,他还得到了当时某报“弱者援助中心”的指导。他写给各部门的信相继被打回或石沉大海,但吴鹤声并没失望,他坚信存在就是希望。每天干完活后,吴鹤声就开始写申诉状,晚上怕影响别人,他就在厕所里写。几年下来,吴鹤声写的申诉状及被退回的各种反映材料足足有两大麻袋。
昭雪赔偿
1998年4月,武汉市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到监狱向吴鹤声了解有关情况。
1999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来到监狱,仔细听取了吴鹤声的申诉反映。吴鹤声预感到,自己昭雪的日子不远了。
1999年12月22日,这一天是吴鹤声永远铭刻在心的日子。这天下午3点多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来到武汉监狱,将一张〔1999〕鄂高法监一刑再终字第1号的刑事判决书递到吴鹤声手中,宣告吴鹤声被无罪释放。热泪顺着吴鹤声苍老的脸颊流了下来……这一天终于来了,吴鹤声有些不敢相信,他极力抑制剧烈颤抖的双手,反复看着盖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鲜红印章的无罪判决书,半晌才缓过神来。
走出监狱的吴鹤声与前来接他的子女们抱头痛哭,高墙里,曾有着一段多么可怕的梦魇,原来自由与囚禁之间就仅此一墙之隔。望着眼前高楼林立的城市,吴鹤声感到如此生疏,如果没有亲人相伴,自己几乎找不到回家的路。
原来,1997年7月,无业人员丁剑鸣因做下连环杀人案落入法网。在审查中,丁剑鸣交代了自己曾于1991年4月在汉阳动物园附近抢劫并杀害一女子的犯罪事实。据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丁剑鸣的供述与余某被害案案情基本吻合,尤其是他所供述的被害人手提包中的物品,与余某被抢手提包内的物品完全一致。
根据吴鹤声的申诉,湖北省高院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认为吴鹤声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
历经磨难的吴鹤声决心为自己八年来所受的不白之冤讨回公道。2000年12月,吴鹤声在儿子的陪同下,正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然而直到2001年12月,仍没有答复。眼看2年过去了,在吴鹤声的要求下,有关单位为其出具了一份“时效中断证明”。
2002年元月8日,武汉市中院正式受理吴鹤声国家赔偿案。吴鹤声要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违法办案的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刑讯逼供造成的重伤伤残费(经法医鉴定,吴鹤生为重伤)、错误羁押3175天的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经营损失费等共计283万元。并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2年5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吴鹤声的国家赔偿申请下达了〔2002〕武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武汉中院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吴鹤声判处刑罚,侵害了吴鹤声的人身自由,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审对无罪的吴鹤声认定有罪并处刑,侵害了吴鹤声的名誉权,对此应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但吴鹤声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违法办案的刑事责任,不属本案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由本院向吴鹤声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3174天的赔偿金额13.7434万元(按200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43.3元计算),驳回吴鹤声其它赔偿请求。
吴鹤声不服此赔偿决定书的决定,遂于2002年6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声音反思
【公安督察】在执法实践中,个别民警随心所欲,滥用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其实是办案人员内心虚弱的表现,在无法得到证据的情况下对嫌疑人施以武力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如果对方是惯犯,这一套难以奏效;如果对方是初犯,也许开始能奏效,但绝不是屡试不爽的“良方”;而如果对方是无辜的群众,那这套就会酿成刑讯逼供,草菅人命的悲剧。同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了干警的声誉。
【律师】证据的目的是使有罪的人难逃法网,同时也使无罪的人不受到枉法的追究。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中,首先应重视的是合法性,最集中体现的是程序要合法。而我们长期的教训是“轻程序,重实体”,对程序有时是漫不经心地放过,有时甚至是违背程序、超越程序。就本案来说,我们是不是吞噬了“轻程序,重实体”的恶果呢?
【法学家】程序的合法,当然包括我们对取得证据手段的合法。有的办案人员为了得到嫌疑人的口供,不惜用一切违反程序的非法手段去获得,最严重的就是刑讯逼供,还有诱供等。这些都违背了证据的灵魂——合法性,当你采信的时候,因为违背程序导致有失偏颇,最终会导致错定了一个人的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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