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图源网络,侵删)

近日,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离奇房产纠纷案,哥哥好心为侄女入学借出房产,弟弟却联合他人低价转卖并过户。法院最终确认哥哥为房屋真实所有权人,弟弟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过户返还。

哥哥把房借给弟弟

没想到被卖了

2018年,为帮助弟弟陈某乙的孩子顺利入学,哥哥陈某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借”给弟弟和弟媳许某丙使用。

双方签订《赠与(借房)协议》,并约定:借房仅用于办理入学,待孩子2024年9月入学初中后半年内,弟弟必须将房屋产权无偿过户归还哥哥,并承担所有税费。为满足房管部门过户形式要求,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以“赠与”名义过户至弟弟名下。

孩子顺利入学后,哥哥多次催促归还房屋,弟弟却不配合,甚至偷偷将房屋抵押借款。2025年5月,哥哥无奈起诉至法院。更令人想不到的是,诉讼期间,弟弟竟与一名女子刘某丁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40万元的明显低价将该市场价远高于此的房屋转卖,并完成过户。

哥哥紧急申请追加刘某丁为被告,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买卖合同无效并过户返还了,并承担相应的税费。

弟弟称是“赠房”

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庭审中,弟弟辩称房屋是赠与,且撤销权已过时效;而买方刘某丁则自称合法购买,与案件无关。

不过哥哥提交了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等铁证,证明自己一直是房屋的实际管理者和出租人,钥匙始终由自己持有。此外,法庭查明:刘某丁曾与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其转账记录显示50万元是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而非哥哥,交易价格也远低于市场挂牌价。兄弟二人的母亲也出庭作证,证实刘某丁早已知晓房屋背景。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弟弟名下,但《赠与(借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借用目的和返还义务,而《赠与合同》仅为办理过户的形式需要,并非真实赠与意思。哥哥一直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弟弟并非真实所有权人,其擅自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买主刘某丁与弟弟关系特殊,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无法证明支付合理对价,结合其知情背景,不满足“善意”要件,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

最终,法院确认哥哥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弟弟与刘某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丁须在十五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回哥哥名下。哥哥主张的尚未发生的过户税费等费用,法院暂未支持。

法官提醒

办案法官提醒,不动产所有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他人房产。亲情有温度,法律有边界。亲属之间更应恪守诚信,切莫利用亲友信任擅自处置他人财产。

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务必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确认交易价格合理,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若遭遇无权处分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无权处分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图文来源光明网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3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