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2025年11月20日,警方、供电企业、公证处三方上门核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用电,当场查出这块表的封签被拆开过,接线被人改动过,电表走字变慢,用了多少电就被少算多少。鉴定把时间倒推到2017年1月1日,八年少计的电费本金869.48万元,供电方再加收三倍违约使用电费486.96万元,索赔总额1356.44万元。公司认表被动过,却咬定是原电工和供电公司内部的人串通,属个人盗窃。案子还在审理中。

据10月16日时速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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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不是约好了要去抓谁,供电部门开展的是一次用电巡检,把公证处的人请来全程见证,是因为查出来的东西早晚要往法庭上递,少了这一步,证据就软了。

电表上那枚封签,本来就是防这个的。表检定合格之后,供电方要在表壳上打封签,这东西拆开了就复原不了,留着就是给后来的人看一眼有没有人动过手脚。

拆开之后里头的接线被改动,电表转得慢了,用掉的电量落不到账上。干这件事用不上什么高科技,一把螺丝刀,几分钟的工夫,难的是八年都没人发现。

八年这个跨度,不是谁拍脑袋拍出来的,是鉴定机构一笔一笔倒推出来的。

倒推回2017年1月1日。

一直算到2025年11月20日检查当天,这块表八年里少计的电费本金是869.48万元。

869.48万是本金,八年。

摊到八年里,一年算下来一百零八万多,摊到每天差不多三千块,这个数放在哪家企业都不算小。

486.96万是违约使用电费,供电合同里写着,窃电的除了补交电费,还要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这两笔性质完全不同,一笔是补付,一笔是罚,再搭上诉讼费和鉴定费,就是诉状上那个数。

1356.44万,索赔总额。

公司这边不认,说这是个人盗窃,跟公司没关系。

他们咬定,改表的不是公司,是以前在岗的那名电工,还搭上了供电公司里头的人,两个人内外勾结偷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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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放在刑事那一头是站得住的,不过改表的人该抓抓、该判判,谁动的手谁担着。

可供电方这次起诉的不是侵权,是合同。

供电方手里的合同上,用电人那一栏写的是这家子公司的名字,电表挂在这家公司名下,电也是这家公司一天一天用掉的,从来没跟那名电工签过任何一个字,也不认识这个人,要钱的对象只有合同上那一个名字。

公司想拿一句员工个人行为把账推走,等于让供电方去找一个它根本不认识的人要钱。

网上有人一句我只是一个受害者,我也是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了电而已。

这话搁在散户身上还算说得过去,用到一家上市公司头上就有点飘。

站在公司那头想想,也不是全无道理。

大企业的电力运维,很多确实包出去了,有的交给电工,有的交给第三方公司,电表房平时没人进去看,封签长什么样,管理层多半真说不上来,问十个人有九个答不上。

当然,真要是内部人和外人搭伙干的,公司被蒙在鼓里,这个可能性没法排除。

不过,蒙在鼓里不等于不用掏钱。

公司在法庭上真正要争的,不是自己有没有偷电,是这笔钱该由谁先垫出去。

改表的人退赔能追回多少,那是另一码事。

民事这头,供电方要的是合同价款,你用了多少电就该付多少钱,这笔钱只是一直没计进表里。

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谁也替不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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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上市企业把电房交给一个人管,八年不看一眼表,窟窿不是那块表捅出来的,是没人管捅出来的。

电表房上没上锁、钥匙在谁手上、多久巡检一次,平时没人问,出了事才知道问。

事到如今,剩给公司的路也不宽。

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上签的是公司的名,约束力就落在公司身上,那名电工没在这张合同上签过字,法院盯着的是合同上那个人。

电力法第71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管的是偷电这个动作,板子落在改表的两个人身上,打不到合同上那个用电人头上。

两条法摆到一处,这不是替谁背锅,这是付自己用掉的电钱。

真觉得自己冤,也得先把本金和违约那笔钱付出去,再拿判决书去找改表的那两个人算账,能追回多少,看他们兜里还剩多少。

八年少缴的电费,最后能不能变成退赔落到账上,眼下没人敢打包票。

一千三百多万,你觉得这笔钱到底该谁来付?

案例来源:时速新闻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