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指导意见》共21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一是在《证券法》规定先行赔付主体有权追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先行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第十八条)。
《指导意见》还提出,投保基金公司依法接受委托,与先行赔付主体签署委托协议,为先行赔付的实施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投保基金公司应当遵循中立、公益、专业、高效、透明原则,勤勉履职,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先行赔付达成,不得就提供专业服务向先行赔付主体、投资者收取费用。
原文如下: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规范开展,支持先行赔付主体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法、便捷、高效开展先行赔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以下统称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先行赔付全案投资者损失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先行赔付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
第三条 先行赔付主体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就赔偿事宜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第四条 投保基金公司依法接受委托,与先行赔付主体签署委托协议,为先行赔付的实施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
第五条 投保基金公司接受先行赔付主体委托时,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一)先行赔付主体具备相应赔付能力;
(二)案件主要事实清楚;
(三)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
(四)先行赔付主体的委托授权充分有效;
(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先行赔付的情形。
评估过程中,投保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意见。投保基金公司评估认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接受先行赔付主体的委托。
第六条 投保基金公司应当遵循中立、公益、专业、高效、透明原则,勤勉履职,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先行赔付达成,不得就提供专业服务向先行赔付主体、投资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服务:
(一)指导先行赔付实施。为先行赔付主体开展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信息发布、投资者沟通等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建议。
(二)提供损失计算支持服务。根据委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调取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先行赔付主体确定的损失计算要素与方法提供损失计算服务。
(三)设立先行赔付专栏。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设立先行赔付专栏,根据委托提供信息集中发布、适格投资者信息查询等服务。
(四)担任专项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担任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履行资金监管、赔付核算、资金划付、专项基金清算等职责,及时公开实施进展。
第八条 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赔付方案确定、专项基金设立、投资者申报期限起止、赔付资金划付到账等重要节点及时多渠道发布公告,通过线上平台、咨询热线等多种方式开展方案宣传引导、投资者答复,为投资者及时知悉并参与先行赔付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九条 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遵循集约化解矛盾、公平对待投资者、便利投资者参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先行赔付方案。先行赔付方案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载明适格投资者范围及认定方法、赔付金额计算要素和计算方法、投资者申报渠道和申报期限等必要内容。
第十条 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公告的先行赔付方案中,以醒目方式充分提示投资者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包括:申报同意接受先行赔付即视为认可先行赔付方案载明的和解约定;取得先行赔付款后,对本案发行人以及其他全部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将完整转让给先行赔付主体,由先行赔付主体依法行使追偿权等。
第十一条 先行赔付主体在先行赔付方案正式发布前,应当将拟赔付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账户。投保基金公司对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先行赔付方案正式发布后,先行赔付主体可以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将适格投资者赔付信息上传至投保基金公司官网的先行赔付专栏供投资者查询。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商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协调组织投资者开户所在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配合做好信息传递、通知提示、协助服务等保障工作。证券交易场所、中国结算对先行赔付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适格投资者可以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通过先行赔付方案指定的线上或者线下渠道进行申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先行赔付。
第十四条 投资者申报期限届满后,投保基金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和先行赔付方案,根据核查确认的申报结果办理赔付资金划付。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中国结算将赔付资金划付结算参与人,再由结算参与人将赔付资金划付相关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先行赔付后,先行赔付主体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先行赔付后向投保基金公司申请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
第十六条 投保基金公司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先行赔付相关业务规则,为开展先行赔付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投保基金公司与中国结算、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投保基金公司受托开展先行赔付工作进行监督,各相关派出机构配合做好先行赔付制度的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本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先行赔付主体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先行赔付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一,属于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自愿赔付、自主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随着个案实践不断丰富,该制度原则性较强、实操指引不足的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适用的统一性和纠纷化解的质效。
为推动提升该制度的透明度与规范化水平,培育良性的市场纠纷化解生态,中国证监会坚持引导、规范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229号)中明确,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另一方面,严格立足《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倡导性制度定位,系统总结过往案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 起草本《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21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先行赔付的适用主体和基本定位。一是在《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先行赔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法》规定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十条)。二是强调先行赔付属于前述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第二条、第十条)。
(二)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服务方式和范围。一是为促进先行赔付活动便捷、高效开展,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为先行赔付主体一揽子提供先行赔付方案制定与实施指导、投资者损失计算、官网先行赔付专栏开设、专项基金管理等全流程服务(第三条、第七条)。二是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基于先行赔付主体自愿委托向其提供专业支持服务,不收取费用,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第四条、第六条)。三是明确投保基金公司受托评估机制。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实施先行赔付的案件应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计算要素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具有相应赔付能力并作出充分有效授权。投保基金公司在评估过程中可以听取专家意见,对于案情复杂、损失计算要素难以确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以不接受委托,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司法等途径定分止争(第五条)。
(三)规范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为便利相关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强化实施过程中的投资者权益维护,更好明晰路径、稳定预期,《指导意见》系统梳理先行赔付的主要实施程序,对相关重点环节提出基本要求。一是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做好投资者沟通,为投资者参与先行赔付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权利(第八条)。二是先行赔付主体应当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妥善制定先行赔付方案,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等,并在先行赔付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投资者可以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并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先行赔付(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报期限届满后,按先行赔付方案向接受先行赔付的投资者划付赔付资金(第十四条)。
(四)明确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先行赔付制度的便捷、高效实施,离不开相关单位、证券公司等的必要配套支持。《指导意见》对相关环节进行了梳理,请相关单位、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协同支持,由投保基金公司一揽子受托后再委托有关数据支持、技术保障、投资者服务、资金划付等,提升先行赔付的整体效率(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五)明确支持、鼓励实施先行赔付。一是在《证券法》规定先行赔付主体有权追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先行赔付主体出于追偿需要,可以在先行赔付后从投保基金公司获取先行赔付情况材料(第十五条)。二是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第十八条)。
本文编选自“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冯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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