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河市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26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拟使用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境内国有土地9.505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9.5057公顷(有林地8.8421公顷、天然牧草地0.663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土地现状、面积

该批次拟使用根河市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9.5057公顷,土地现状地类全部为:农用地9.5057公顷(有林地8.8421公顷、天然牧草地0.6636公顷)。

二、使用土地目的

该批次拟使用国有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形。符合《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标准执行,涉及1个区片综合地价(根河市Ⅱ区域),补偿标准具体为林地补偿标准为0.4917万元/亩(折合7.3755万元/公顷)、草地补偿标准为0.4098万元/亩(折合6.1463万元/公顷),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总费用为69.2937万元,此次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补偿。

该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无青苗、地上附着物,不涉及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四、安置方式、社会保障

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

按照自治区人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参保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162号)规定,该批次使用国有土地不涉及社保安置农牧业人口。

五、其他事项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被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及权利人可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敖鲁古雅鄂温克族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物的新建或改建,禁止抢种农作物或林木,坚决禁止抢建、抢搭、抢装修、抢种等行为。对上述行为,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五条规定,被征地的相关单位及权利人对使用国有土地有关事项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根河市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根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