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倾倒渣土致拾荒老人死亡 河北承德一企业瞒报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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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倾倒渣土致拾荒老人死亡 河北承德一企业瞒报近三年

海报新闻记者 贾国良 报道

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被涉事企业瞒报近三年,直至群众举报才浮出水面。近日,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公布《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对涉事企业合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对多名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和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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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回放:渣土车违规倾倒 滚落渣石砸死坡底拾荒老人

据调查报告,2021年9月,承德文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解决下属承实初级中学化粪池超负荷问题,找到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邵某某对污水管道进行改造。工程完工后,现场剩余渣土需清运。项目负责人孟某某找到个人朱某某,双方口头约定由朱某某使用其个人所有的低速自卸农用货车清运渣土,费用400元。

2021年9月11日10时许,朱某某驾驶608型低速自卸货车,将渣土运至承实学校初中部南侧约200米的一处空地倾倒。倾倒过程中,渣土从车上滑落,将在坡底拾荒的70岁老人陈某某砸倒致伤。现场施工人员听到呼救后赶到,朱某某和于某将陈某某从土堆中拽出并拨打120。陈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54分死亡。

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朱某某在违规地点排放渣土前未对排放地点进行风险辨识,未确认下方有无人员即盲目倾倒。涉事车辆为农业用车,未办理正规营运证件,违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废弃土石排放地点亦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周围未采取防护措施。

瞒报细节:企业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赔偿由司机个人承担

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电话报告孟某某,孟某某报给邵某某,但邵某某未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报告。调查报告明确指出,长城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其他负责人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承德长城集团之后未参与伤者救治及民事赔偿,全部赔偿均由朱某某个人承担。

瞒报状态持续近三年。直至2024年7月10日,承德县人民政府收到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来的举报核查通知,其中一起举报即指向该起事故。核查组通过调取120出诊记录、调阅公安立案侦查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确认问题线索属实。

2026年7月21日,经承德县政府批准,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自规局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成立,对该起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报告编制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

责任认定:企业“以包代管” 多个监管部门被指履职不到位

调查认定,长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雇佣个人且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未将临时雇佣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对朱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危害,作业前未进行风险确认和管控措施预知。

报告同时指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承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非法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行为监管不到位;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动态巡查存在盲区和死角;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企业限额以下施工安全提示提醒不严格。

处罚建议:企业合并罚款17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罚款9.3万余元

在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中,调查报告提出:

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某,因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按其上一年年收入84000元的40%罚款33600元;因其瞒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建议按年收入84000元的71%罚款59640元;两项合并罚款93240元。

长城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邵某某、直属队经理兼施工现场负责人孟某某,分别建议按年收入52800元的25%罚款13200元、按年收入48000元的25%罚款12000元。

长城公司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罚款50万元;因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议罚款120万元;两项合并罚款170万元。

对公职人员,报告建议由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对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股副股长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由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对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中队中队长、现任物业监管股股长李某某,以及安全监督股负责人魏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责编:蔡 溦

审签:曲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