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抚育必尽赡养责 无血缘不阻反哺情
岁岁重阳,情暖桑榆。尊老敬老、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必须恪守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部分群众存在“继子女无需赡养继父母”的认知误区。近日,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法定赡养义务,以公正裁判破除认知偏差、厘清亲情法理边界,依法守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以“男到女家”形式与李某共同生活。李某此前丧偶,携其子刘某甲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王某辛勤耕作、发展种养,全心投入家庭生产生活,长期抚育照料年幼的继子刘某甲,双方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此后,王某与李某生育亲生儿子刘某乙。
李某去世后,王某常年在外生活,2021年返回洋县居住。因与子女矛盾隔阂,王某独自租房生活。现王某年逾七旬,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甲、刘某乙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原告王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确需子女赡养照料。刘某乙作为王某亲生儿子,赡养义务毋庸置疑。刘某甲虽为继子,但王某在其未成年阶段长期抚育照料、为家庭倾力付出,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抚养教育关系,刘某甲依法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血缘关系并非赡养责任的法定前提。
结合王某对两名子女的抚育年限、付出程度及本案实际,法院兼顾情理法理,酌情区分赡养负担,作出判决:由亲生儿子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房租130元;继子刘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房租90元;王某身故后的安葬事宜由二人共同办理,费用由刘某乙承担60%、刘某甲承担40%。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护航夕阳红,法理温情护桑榆。司法实践中,不少群众片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无血缘关系,即无需承担赡养责任,该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确立“抚育即生责”的继亲权利义务原则:只要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实际承担抚养、教育、照料义务,双方即建立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继子女成年后,不得以无血缘、存在家庭矛盾、情感不和等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良知的体现,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本案判决清晰界定继子女赡养责任边界,有力破除社会认知误区,明确有抚育即有赡养、有付出即有回馈的价值导向。
洋县法院将持续立足家事审判职能,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以精准司法裁判引领家风建设、涵养尊老风尚,用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守护老年人安享晚年,切实保障老年群体合法权益,以法治力量护航和谐家庭、平安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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