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经济纠纷、孩子归谁的问题
总是容易纷争不断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
一起来看看
丈夫强行带走孩子后
妻子起诉离婚
邹某(女)与杨某(男) 2016 年登记结婚,2019 年生育婚生子杨某晨。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初期孩子杨某晨随邹某生活。同年9月在一次家庭聚餐后,杨某在未征得邹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带走,并在此后拒绝告知孩子下落,拒绝将孩子送回幼儿园正常上学。
经多次沟通后,邹某平时只能通过视频与孩子相见,周末部分时间与邹某生活。现杨某已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入读某幼儿园。
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孩子杨某晨由其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可定期探望孩子;婚姻存续期间其为抚育孩子、承担主要家庭责任牺牲职业发展,主张杨某支付10万元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杨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婚姻过错,主张杨某支付20万元过错损害赔偿。
杨某辩称,其早年自主创业,经济条件优于邹某,时间自由,更适合抚养孩子;邹某2023年年中才开始工作,收入不稳定,家人帮扶条件有限,且孩子已经适应当前生活,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仅为性格不合,自身不存在婚姻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资料图。来源:ic photo
深圳法院判了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许或不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决依据。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且婚后育有一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由于未能妥善彼此矛盾纠纷,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虽经法院调解,但邹某坚持离婚,杨某也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准予邹某与杨某离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杨某是否存在婚内过错;邹某主张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应否支持;婚生子杨某晨抚养权归属。
- 关于杨某是否存在婚内过错
邹某提交照片等证据显示杨某与案外人在公共场合当街搂抱、举止亲密,虽杨某否认证据真实性,但照片中人相貌与杨某基本吻合。杨某多次向案外人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款项,其辩称款项为发放员工工资,明显不符合常理。据此,法院认定杨某存在明显婚内过错,结合过错程度及对邹某造成的精神损害,酌定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 关于邹某主张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邹某全职在家抚育幼子,客观上丧失多年职业发展机会,对其未来就业必然造成负面影响,法院综合考量,酌情支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5万元。
- 关于婚生子杨某晨抚养权归属
法院恪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审查。从孩子出生至双方分居的情况来看,分居前杨某晨由邹某贴身照顾,邹某熟知孩子成长需求。反观杨某创业应酬较多,银行流水显示其频繁凌晨收支,且自认常打麻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此种生活状态意味孩子出生后其缺少充足时间和精力照料。
邹某虽自分居后才开始工作,但系因其生育和照顾家庭导致,不能简单以经济收入差异否定其抚养能力,何况经济条件并非决定抚养条件的唯一因素。根据邹某提交的租房合同、社保与收入等证据及其父母出具的协助抚养意愿书,邹某已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已在孩子幼儿园附近租房居住,具备照顾抚养孩子的基本经济条件,杨某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邹某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
对于杨某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四岁幼儿正处于依恋母亲的关键时期,骤然与母亲分离,极易留下心理创伤,该行为不仅侵害邹某监护权、探望权,更是罔顾孩子身心健康,属于抚养权判定中重要的不利因素。证据显示,抢夺事件发生前,邹某并未阻挠其亲子相处,杨某带走孩子后,刻意阻隔母子见面。
综合全案,杨某晨自幼随母生活,邹某尽责,适宜抚养,而杨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抢夺孩子的不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杨某晨归邹某抚养,杨某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晨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成年,杨某依法行使探视权利,邹某应当予以配合。
法官说法
家事审判中,在处理离婚纠纷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始终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物质条件仅是参考,稳定的陪伴、温暖的亲情与健康的成长环境,对孩子而言更为珍贵。若夫妻在抚养权争执中,采取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强行切断亲子联结,该行为不仅会给年幼的孩子留下心理伤痕,也会作为裁判考量的不利因素。夫妻双方离婚后,应积极沟通、理性化解分歧,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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