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代理的一起涉外网络名誉权侵权及全球数据删除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某专业人士委托,就其被国内某知名跨国住宿信息科技平台及其分公司在全球多个服务器节点上的侮辱、诽谤信息,开展跨国维权及诉讼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国网络侵权法律规则与国际数据保护及隐私权利机制,通过跨国证据保全、多轮严正交涉以及国内法院的精准诉讼打击,最终成功迫使侵权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彻底删除涉案侵权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案件圆满办结,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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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陈女士系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国际化专业人士。此前,国内某主营跨境短租业务的知名互联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的全球版APP及相关海外社交媒体矩阵中,突然涌现大量针对陈女士的恶意侮辱、诽谤及虚假捏造信息。由于该平台采用VIE架构且部分服务器及数据中心架设在海外,侵权信息不仅在国内发酵,更在海外华人圈及国际网络空间迅速传播,对陈女士的个人名誉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跨国影响。陈女士在自行向平台进行投诉遭遇对方以海外服务器不受境内管辖、适用避风港原则为由推诿后,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维权及诉讼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4月15日:陈女士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名誉权侵权法律事务,办案团队迅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及侵权主体股权架构穿透;

2025年5月22日:办案团队协同公证机构及技术专家,通过区块链存证及涉外公证程序,完成对涉案平台境内外APP版本、海外服务器网页端共计上百页侮辱诽谤信息的证据固定及翻译工作;

2025年7月10日:本所律师向涉案信息科技公司北京总部及海外合规部门同步发送中英双语《律师函》,主张停止跨国侵权;

2025年8月5日:涉案平台拒绝全面履行删除义务,拖延处理海外节点数据,办案团队正式向有管辖权的中国境内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2025年12月18日:法院组织第一次庭前会议。办案团队当庭提交完整的跨国侵权证据链条,并就涉案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未能履行平台监管及审查义务的过错进行充分举证;

2026年4月22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国樽律师围绕平台是否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跨国数据删除的技术可行性及法律必要性展开激烈辩论,有力反驳了被告所谓“海外豁免”的抗辩;

2026年6月30日:一审法院下发胜诉判决,全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平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断开并删除全球服务器上的涉案链接,在平台首页连续十五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2026年8月3日:被告公司主动联系本所确认服判息诉,并确认已安排技术团队清空海外节点全部涉案缓存数据。致歉声明正式上线,全额赔偿款项划转至陈女士账户。历时一年四个月,全部委托事项圆满达成,本案顺利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突破互联网平台的避风港原则

实践中,许多跨国互联网平台常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盾牌,甚至利用国内外服务器数据不同步的漏洞拖延处理。本案中,办案团队通过精准的跨国取证,证明了平台在接收到符合法定形式的律师函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损害扩大,从而成功将其拉入连带侵权责任的框架内。

2. 涉外证据链的固定与效力转化

由于大量侵权内容存储于域外服务器,且表现形式多为动态网页和跨国社交媒体帖子,证据极易灭失。办案团队通过国内公证机构的专门电子存证技术,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与效力转化,确保了域外形成的电子证据在中国法院的高度证明力。

3. 国内名誉权保护与国际数据合规的结合

在向涉案平台施压阶段,办案律师不仅援引了中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具体规定,还巧妙切入了具有域外效力的国际数据保护法规,向其海外合规部门施加双重法律压力,极大地降低了单纯依赖国内诉讼可能面临的跨国执行阻力。

法律依据

(一)中国网络侵权与平台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国名誉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三)涉外数据删除与被遗忘权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控制者无不当延误地删除关于其的个人数据,当以下理由之一适用时,控制者有义务无不当延误地删除个人数据:(a)个人数据对于收集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数据的目的而言已不再必要;(b)数据主体撤回处理所依据的同意... (d)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