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最沉的点不是谁该赔,而是同伴10号走了,他10号就该走。撑到12号,医学窗口已经过了。

四川甘孜稻城亚丁大环线海拔约4600米的非景区线路上,当地认定为非法穿越,死者是21岁男生。10月10日原本和几个在景区大巴临时认识的同伴一起走线,当天遇到恶劣天气,同伴先行下撤,他当时已经出现高反但没有跟着走,独自留在帐篷里。11日有路过驴友报警,并且发出救援请求。12日上午田先生等另一队驴友路过时发现他,人还活着但严重失温、吃不下东西、已经没法正常沟通,众人喂了水和葡萄糖,用卫星电话联系上他父亲,确认救援队下午能到,于是留下一人照看后继续行程。救援组9个人下午五点左右抵达帐篷,但男生最终在13日下午下撤途中不幸离世。

高反能硬抗吗?

不能。轻度高反,例如头痛、轻微胸闷可停爬、休息、吸氧,24–48小时常可缓解。但一旦症状不缓解或加重,正确做法是停止上升,并且下撤低海拔,不是躺在帐篷里。

出现失温、吃不下、意识模糊、步态不稳等症状,要警惕高原脑水肿或者肺水肿,必须立即下撤并且送医,吸氧只是争取时间。

本案男子躺了三天、失温、不能沟通,已经不是扛一扛能缓解的,而是继续滞留几乎等于等死。高反可以观察轻症,但硬抗本身是错误处置。拖到失温产生意识障碍,死亡率陡增。

同行人没带他下撤,要担责吗?

要看同行人是哪种身份。

10日先下撤的那几个临时同伴,报道说是景区大巴临时凑的搭子,不是固定领队,不是收费组织。

成年自驾或者徒步搭子之间,一般不产生法定强制救助义务。《民法典》第105条规定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通常指组织者、监护人、雇主、旅行社等特定身份。自甘风险规则下(第1176条),普通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责。

但如果有先行行为把人带入危险,比如怂恿他去、改路线、承诺互相照护却甩手,可能产生合理救助义务。

同伴10日下撤时他已有高反但自己选择留下,主观上不是把丧失能力的人扔下。若同伴下撤时也报警或者通知家属,通常算尽到合理注意。若他们明知他已昏迷仍装没看见、不报警不转告,才有讨论空间。所以这几位临时同行者民事担责可能性不大。

路过驴友(田先生等),他们不是同队,纯属偶遇。发现以后进行喂水,留人照顾,并且卫星电话联系家属,确认救援在途,属于善意施救,无赔偿义务,反而应被肯定。

假设这次非法穿越里有个人牵头建群、定路线、答应互相兜底,那就会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行前风险提示、路线合法性判断,以及遇险后报警、陪护、协助下撤的法律义务。根据过往判例,组织者通常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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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非法穿越对责任的影响,进核心区本身存在违规,属于是自陷风险。死者本人作为成年人,在已知高反情况下未随同伴下撤、滞留高海拔帐篷三日,主要是其对自身情况判断存在失误,他人责任有限。同行人单纯没背他下山不构成遗弃或者过失致死,除非有积极加害、锁帐篷、骗家属说没事等极端情节,否则法律基本排除。并且非法穿越若动用公共救援,救援费需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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