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超市门前堆放施工材料致人受伤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13日晚19时许,60多岁的干某途经天长某小区西门某超市门前人行道时,被堆放在路面的施工材料绊倒受伤。事发后,同行人员当即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干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粉碎性)、左尺骨茎突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干某遂将超市经营方天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法院办理
案件审理期间,为准确认定干某的伤情与损失范围,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干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建议干某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承办法官结合事发经过、诊疗记录及鉴定意见审查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晰,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若简单一判了之,矛盾难以实质化解,还可能引发上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商贸公司详细解读《民法典》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明确超市在门前人行道堆放施工材料,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承办法官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逐项核算原告干某主张的损失项目,厘清赔偿依据。在法官耐心沟通、释法明理下,双方逐步缩小争议,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方案。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商贸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干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在门前人行道堆放施工材料,未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防护义务,致使行人绊倒受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提醒广大沿街商户,切勿在店外人行道随意堆放建材、杂物,占用公共通行空间。确需临时堆放物品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做好防护措施并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行人在通行过程中,也应当留意周边路况,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各方应当理性协商,妥善化解矛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