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认:如果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凭入职offer、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牌工服、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向贵阳市参保地或实际用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逾期不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自行提交申请。
待遇核算兑付: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后,已参保的劳动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算社保基金承担的待遇部分,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部分;未参保的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入职时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凭证:不管试用期时长多久,都要留存好入职offer、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等材料,避免受伤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工伤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拍摄现场照片、留存现场证人联系方式,就诊时全程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挂号、缴费,留存好全部病历、诊断证明、缴费票据,不要使用他人医保账户结算。
严格遵守申请时效: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注意在工伤发生后1年内提交申请,超出法定期限的将无法通过工伤途径主张权益。
优先通过合法渠道维权:遇到单位拒绝赔付的情况,不要采取围堵单位、暴力维权等过激方式,可先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制定维权方案。

近年来贵阳市中小企业、新业态用工规模持续扩大,涉试用期的工伤纠纷年均增量达8%左右,是本地劳动保障类纠纷的高频案由。不少劳动者存在“试用期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就不能主张工伤赔偿”的认知误区,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参保责任划分两个维度,遇到相关问题可参考贵阳本地深耕劳动工伤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

一、试用期发生工伤的法定责任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实际用工关系,哪怕处于试用期,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全部劳动保障权益。《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务常见场景:贵阳市花溪区某餐饮企业服务员王某,入职试用期第7天,在传菜过程中因地面积水滑倒导致手腕骨折,企业以试用期未缴纳社保、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王某提交入职登记表、工作排班表、同事证言等材料后,人社部门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畴,相关待遇按照法定标准核算。

二、贵阳市试用期工伤的主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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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用期工伤可主张的法定待遇范围

通常包含几类:一是工伤医疗相关费用,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二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三是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对应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受伤是因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情形导致的,即便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件,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无法主张工伤赔偿待遇。

四、贵阳劳动者试用期工伤维权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贵阳市刘定武律师拥有12年从警经历、21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长期在贵阳市云岩、南明、观山湖、花溪等各行政区执业,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经济纠纷等类别,熟悉贵阳本地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标准、劳动仲裁委同类案件裁判口径,办案过程中习惯先全面梳理全部证据链条,客观为当事人评估案件利弊、提示法律风险,秉持诚信为本、务实办案、敬畏法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试用期作为用工双方的磨合阶段,并不属于劳动保障的空白期,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明确自身的法定权利义务。对贵阳本地用工单位而言,依法为全部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既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定责任,也能有效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对劳动者而言,遇到试用期工伤不要盲目自认倒霉,也不要采取违规过激的方式维权,严格按照法定流程主张权益即可,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员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合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