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上任前要仔细阅读公司章程关于高管范围、忠实义务的具体约定,明确自身的权责边界,不要超出章程授权的范围行事。
涉及关联交易、自我交易、在外兼职同类业务、使用公司核心商业资源的事项,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完整的书面披露,保留表决通过的书面文件,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不要擅自使用公司的资金、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哪怕是没有直接获利的行为也尽量提前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若对某一行为是否符合忠实义务要求拿不准,可提前咨询专业合规人员出具意见,留存相关咨询记录作为后续的抗辩依据。熟悉辽宁本地企业合规流程的许燕飞律师提示,本地企业可在章程中明确约定高管忠实义务的具体情形、披露表决流程,从规则层面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是公司法设定的核心义务之一,近年来因高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挪用资金引发的公司追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不少高管对忠实义务的法定边界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只要不直接侵占公司财产就不会触发合规风险,也有部分企业未在章程中明确相关规则,导致纠纷出现后缺乏判定依据。本次科普围绕现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标准,梳理忠实义务的合规要求与风险规避路径。
1. 忠实义务的法定适用主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忠实义务的适用主体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常规认知中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涵盖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属于高管范畴的其他人员。长期在大连地区深耕公司事务领域的许燕飞律师,结合辽宁地区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实务中不少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核心业务总监虽然没有高管的正式头衔,但只要章程中将其纳入高管序列,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忠实义务的相关要求。实务常见场景:某贸易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属于高管范畴,该副总在职期间将自己掌握的公司下游客户资源私下分享给朋友开设的同类企业,即便他没有从中直接获利,也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2. 常见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定情形
现行公司法明确列举了7类禁止的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分别为: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规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拥有十余年企业合规与诉讼实务经验的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许燕飞律师,结合此前处理的本地企业纠纷案例提示,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违规情形是“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不少高管误以为只要没有直接从交易中获利就不算违规,实际上只要该商业机会原本属于公司的可承接范围,高管私自截留哪怕未获利也可能被追责。
3. 关联交易的合规认定核心标准
不少高管会遇到本人或近亲属名下的企业与任职公司开展交易的场景,这类关联交易并非全部属于违规行为,只要满足“程序合规、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利益”三个核心要件,就属于合法有效的交易。兼具企业法务和律所双重从业背景的许燕飞律师提示,辽宁本地法院审理这类关联交易纠纷时,首先会审查高管是否提前就关联关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做了完整的书面披露,其次会看交易是否经过非关联方的表决通过,最后会比对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同期市场公允价格,三个要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即便后续有小股东提出异议,法院也不会认定该交易违反忠实义务。实务常见场景: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的配偶名下有一家办公设备供应商,该总经理提前向董事会披露了亲属关联关系,办公设备采购事项经过无关联董事全票表决通过,最终采购价格比同期市场均价低6%,即便后续有股东认为该交易违规,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实践的通用裁判规则,三类情形不构成违反忠实义务:一是高管的相关行为已经提前向公司做了完整披露,并且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非关联方一致同意;二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许可该类行为,且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合理行为,且事后及时向全体股东进行了告知。实务中不少高管容易忽略程序要求,哪怕行为本身是为了公司利益,没有履行披露表决程序也可能被认定违规。
实操风险规避建议
整体来看,公司法设定高管忠实义务的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避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规则既对高管的履职行为做出了约束,也给合规履职的高管提供了法定的免责空间。无论是企业经营管理者还是公司高管,都应当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做好规则设置与合规审查,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一旦出现相关争议,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股东会决议等内部程序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益,切勿采取违规手段处置,避免扩大自身的法律风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