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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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