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两朝,一个家庭如果男主人死了,又没有儿子,这家人的财产就叫“绝户产”。

按照《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规定,绝户产怎么处理?

首先是看看有没有“同宗应继者”,也就是丈夫的侄子、堂侄、族侄。

如果有,财产归他们。只有在一个同宗侄子都没有的情况下,亲生女儿才能继承。如果连女儿也没有,财产就要充公。

至于这个家的女主人,也就是妻子,在这条法律里,根本没有被提到。

也就是说,在明清时期,一个女人,丈夫死了,没有儿子,她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家产没有任何发言权。丈夫的族人,才是合法继承人。

这就叫“吃绝户”。

吃绝户有多可怕?

万历三十五年,徽州府祁门县。

祁门地处皖南山区,四面环山,交通闭塞。

在祁门,县衙的政令出不了城门,真正说了算的,是各个宗族的祠堂。

李氏是祁门的大族,自南宋迁来,传了十几代,族中子弟数百人,祠堂三进,田产上千亩。

族中辈分最高的叫李崇德,七十多岁,做过一任县学教谕,在族里说一不二。

这一年的七月,李氏家族里有一户叫李守义的商人病死了。

李守义四十出头,在祁门县城开了一间布庄,攒下了一份不大不小的家业:布庄一间,田三十余亩,住房一栋,现银若干。

李守义没有儿子,但他妻子张氏怀有身孕,已经六个月了。

你可能会想,这不是好事吗?丈夫死了,但妻子肚子里还有遗腹子。

如果生下来是男孩,这份家业就有人继承了。

对张氏来说,这是她唯一的指望。

但对李氏族人来说,这个未出世的孩子,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因为按照《大明律》,如果张氏生下儿子,这个孩子就是李守义的合法继承人。

李守义的全部家产,就归这个孩子,族里人一分钱都拿不到。

而张氏才二十多岁,如果她生下儿子,守寡十几年,等儿子长大成人,这份家业就彻底跟族里没关系了。

于是,李守义死后第三天,李崇德把族中几个管事的叫到了祠堂。

参加祠堂会议的人不多,但都是族里说了算的:李崇德自己,李守义的堂兄李守仁,李守义的族侄李文焕,还有两个辈分较高的族老。

几个人商量一番后,决定为宗族承嗣计,这个孩子不能留。

万历三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夜,李氏族人动手了。

张氏那时住在李守义留下的宅子里,后院正房。

丈夫死后,她按照礼法闭门守孝,除了贴身丫鬟,不见外人。

但那天晚上,来的是族里的人,守门的家仆不敢拦。

来的是三个男人:李守仁、李文焕,还有一个族里的壮汉。

他们带了一碗药,药是李文焕从县城药铺买的,说是“活血化瘀”的方子,实际上是红花、麝香、水银。

这是古代民间打胎的常用方,用料极其凶险,妇人只要喝下去十有八九流产,而且往往大出血。

他们闯进后院的时候,张氏已经睡下了。

听到动静,她披衣起来,看到李守仁站在门口,手里端着一碗黑乎乎的药汤。

李守仁说:“嫂嫂,守义没了,你肚子里的孩子不能留。这是族里的决定。你把这碗药喝了,族里给你二十两银子,你回娘家改嫁,日后还能寻个好人家。”

张氏往后退了一步,双手护住肚子:“这是守义的骨肉,你们凭什么?”

李守仁没有回答,他朝旁边使了个眼色。

那个壮汉上前一步,抓住了张氏的胳膊,把她按在了床上,药碗凑到她嘴边。

一个怀孕六个月的妇人,怎么可能挣得过三个壮年男人?

李守仁捏住她的鼻子,她憋不住气,嘴刚张开,药就被灌了进去。

随后,张氏的血流的把盆都装满了,差点丢了命。

活下来的张氏拖着还在流血的身体,她要去衙门告状。

从祁门县城到祁门县衙,正常走路大概需要两个时辰。

张氏走了整整一天一夜,第二天傍晚,她终于走到了祁门县衙门口,击鼓鸣冤。

当时的祁门县令姓周,叫周应期,进士出身,万历三十二年到任。

周应期接了案子,按照《大明律》,这个案子其实不复杂。

打胎致人流产,如果致人死亡,按“斗殴杀人”论;如果没死,按“殴伤”论。

但张氏的案子有一个特殊之处:动手的是族人,不是外人。

按照当时的司法惯例,宗族内部事务,官府一般不予干预。

但张氏告的是“谋杀亲子”,这个罪名可不小,如果成立,李守仁等人要流放三千里。

周应期升堂审了三天,三天里,李氏族人出了不少力。

李崇德带着族中几个有头脸的人,到县衙“拜见”了周县令。

但周应期最后的判决是:李氏宗族为了延续香火,情有可原。李守仁、李文焕各罚五两银子,给张氏养身体。李守义的绝户产,按照族规处理。张氏回娘家去,不准再告。

而李守义的布庄、三十亩田、住宅、现银,全部由李氏三房均分。

张氏被送回娘家,一分钱没拿到。

后来,张氏回了娘家,不久就去世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