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 年 10 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结合刑法规定与公开裁判文书,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分要素梳理如下。两种行为在外形上高度相似,分界线落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个要件上,而目的的认定只能借助客观事实完成。
一、外形相似与性质不同的根本分歧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共同外观,都是合同签订后未能依约履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受到损失。仅凭"违约"这一结果,无法区分二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方式,其中前四项有明确的行为定型: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五项是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落入兜底条款的案件,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支撑,否则不能入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四组判断要素
目的是主观要素,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从本所归纳的公开裁判文书看,法院的判定通常围绕四组事实展开。
第一组是签约时的履行能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货源等履行条件。完全不具备履行能力而签订合同,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基础。
第二组是履约过程中的实际行为。是否将取得的财物投入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积极推进履行,还是将财物挪作他用、用于个人消费或清偿其他债务。本组要素的分量往往重于第一组,因为合同签订时的能力判断存在不确定性,但款项去向是确定的。
第三组是违约后的态度。是否逃匿、失联、转移财产,还是积极协商、提供担保、制定还款计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将"收受财物后逃匿"单列为行为定型,说明事后态度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
第四组是财物处置的合理性。取得的货物、货款是否被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置,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链条、循环走账等安排。
四组要素不是逐项打勾的判断表。个案中有的要素指向相反方向,需要综合权衡。这也是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出现不同结论的主要原因。
三、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边界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都存在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差别不在"骗"这个动作,而在骗的目的。
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虚构部分事实,目的仍是促成交易并通过履行获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以订立合同为手段,目的指向对方财物本身,自始没有履行的意思。
这条边界的实务判据,是行为人是否有真实的经营行为。有真实投入、有实际经营、因市场风险导致亏损无法履约的,属于合同纠纷范畴;虚构主体、虚构项目、收款后不涉及任何真实经营活动的,则更接近合同诈骗。
四、企业交易中的风险自查要点
本所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通常建议从三个方向留存证据。
签约前的尽职调查材料。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涉诉信息查询结果。己方尽到了审查义务,是后续证明自身无共同故意的重要材料。
履约过程中的书面记录。交付凭证、验收记录、往来函件、催告文件。这些材料在纠纷发生后,是还原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据基础。
款项用途的跟踪。对于预付款、货款,应关注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异常的,及时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而不是继续追加投入。
证据层面的判断,通常围绕财务账目、通讯记录、资金流向三类材料展开。财务账目反映财物去向,通讯记录反映签约时的陈述内容,资金流向反映款项是否用于合同用途。三类材料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认定链条,缺任何一类,事实认定都会出现缺口。
还有一点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责任分配。控方需要证明目的要件的成立,被告人一方则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实务中通常以履约投入、真实经营活动、事后协商记录作为反驳材料,这些材料的证明力,取决于形成时间与案件进程的先后关系。
五、小结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分界,不在合同有没有履行,而在行为人自始想不想履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给出的四项行为定型是客观标尺,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要件,两者结合才能完成定罪。仅以未履行合同的结果推定诈骗,是实务中最需要警惕的错误。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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