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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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在二审中和解后,选择撤回上诉,但遇到对方违约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
那么,二审达成和解撤诉后对方违约的,还能恢复二审审理吗?
最高院指导案例《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二审因和解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二审程序直接终结,不能再申请恢复二审审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二审和解后,当事人有两种撤诉路径,后果天差地别:
1、撤回上诉(实务最常见)
上诉人达成和解,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出具准予撤回上诉裁定书。
· 程序后果: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自动生效;
· 和解协议性质:属于诉讼外自行和解协议,仅仅是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没有强制执行力;
· 对方违约:不能恢复二审审理,不能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开庭。
✅救济路径: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以单独就和解协议的违约问题,另行起诉主张违约金、损失赔偿。
2、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极少选用)
需要全体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法院准许撤诉时,会一并撤销一审判决。
· 程序后果:整个案件彻底终结,一审判决不复存在;
· 对方违约: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维权难度极大,实务不推荐。
还有第三种方案(最优):双方达成和解后,不撤诉,申请二审法院根据和解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即生效,具备强制执行力。对方不履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不存在后续要不要恢复二审的问题。
二、核心裁判逻辑(最高法指导案例2号)
二审撤回上诉的裁定生效,代表上诉人主动放弃上诉权,二审审理程序已经归于消灭。诉讼程序一旦终结,不存在“恢复二审”的程序通道。
当事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只是双方私下约定,不能否定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有权选择执行原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应当支持。义务人不能拿“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对抗一审判决的强制执行。
三、实务操作建议
1.优先选择:二审达成和解,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不要轻易撤回上诉。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规避后续争议。
2.如果已经撤回上诉:一旦对方违约,直接向一审法院提交材料,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同时可以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主张违约损失。
3.签署和解协议时,明确约定违约条款,约定:一旦违约,守约方有权直接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同时有权主张和解协议项下违约金。
周军律师提醒,二审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二审程序终结,无法恢复二审审理。对方违约,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也可另案起诉追究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想要和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应当申请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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