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26 年 10 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依据现行规定与最高法答疑意见,对串通投标罪在民营企业内部招标中的适用问题梳理如下。这个罪名不局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民企自办招标同样可能触发,这是实务中认知偏差最大的一点。

截至 2026 年 10 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依据现行规定与最高法答疑意见,对串通投标罪在民营企业内部招标中的适用问题梳理如下。这个罪名不局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民企自办招标同样可能触发,这是实务中认知偏差最大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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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不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

常见的误解是:串通投标罪管的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企业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受刑事评价。

这个理解已被否。最高法法答网精选答问中,答疑专家明确:民营企业内部招投标项目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同样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不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

理由在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保护的是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以及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民营企业作为招标人,其利益同样属于该条保护范围。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不是入罪的前提条件。

二、两种行为定型在民企场景中的表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两种行为定型。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民企场景中,表现为多家受邀供应商之间约定报价、轮流中标、约定由其中一家中标后给予其他家补偿。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表现为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投标人约定,泄露标底、定制技术参数、授意评标倾向。这种情形下,招标人一方的人员可能同时涉及其他罪名。

三、六项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第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第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第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第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六种情形的共同点是可观测。只要出现其中任何一种,即"视为"串通,无需另行证明投标人之间存在通谋。企业在组织招标时,对这六项的筛查是最直接的风险排查手段。

四、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在第二百二十三条,属于该条覆盖范围。

这意味着串通投标案件通常是双罚:单位承担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的认定,按是否决定、是否批准、是否实际经办三个层次展开。标书制作人统一编制多家投标文件、统一控制报价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一般按从犯处理。

五、企业内控的三处薄弱点

从本所归纳的公开信息看,民企招标的风险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是供应商准入口。对受邀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做核查,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多家公司同时投标的情况屡见不鲜。

第二处是投标文件编制环节。由采购部门代为编制、或由同一家外部咨询机构统一编制多家投标文件,直接落入视为串通的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处是保证金环节。多家投标人的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属于第六项情形。这一项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容易在数据筛查中被发现。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的衔接,是这一罪名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依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即使数额未达标也可立案。这意味着行政处罚记录本身会成为后续入罪的事实基础,企业不应把行政处罚当作风险的终点。

除前述三处薄弱点外,还有一类情形出在企业外部:多家投标人由同一实控人控制,或者投标人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与人员交叉。这类关系本身不违法,但一旦出现投标文件同源、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客观表现,就会落入视为串通的情形。

六、小结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不以项目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围为限。民营企业内部招标中,投标人之间的横向通谋、企业与投标人之间的纵向通谋,都在评价范围内。六种视为串通的情形是客观标尺,出现其一即可认定,无需证明通谋。

▲ 民营企业招标是否适用串通投标罪:核心规则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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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企业招标是否适用串通投标罪:核心规则对照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仅作一般性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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