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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秋季,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博士将率领律师团队继续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讲授《刑事辩护实务》课程,本次堂课程由北京周泰(重庆)律所主任司子鹏律师担任讲师。

该课程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周泰律所联合打造的“双师同堂”实务精品课程,由刘计划、肖中华两位教授与王兆峰博士领衔的资深刑辩律师团队共同授课。

在两轮精彩的法庭辩论后,司子鹏主任结合其办理的一起徇私枉法案件,向同学们梳理了其诉讼经过与一审定罪逻辑,并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深入剖析,讲解了刑事辩护的实务要点与办案思路,令同学们受益匪浅。

今年是周泰刑辩律师团队在人大法学院授课的第七年。未来周泰律所将不断走入更多高校法学院/系,为在校法科学生提供接触实践的机会,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实务之间的联系,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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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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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随想」

方欣怡

26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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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周课程结束,我已作为公诉人角色参与刑事辩护实务这门课两次。从一开始面对卷宗的手足无措,到现在虽然谈不上熟练,但也可以慢慢学会围绕案情进行事实梳理和法律适用检索。

在刘xx涉嫌盗窃罪一案中,起诉书撰写时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首先因为案涉物品已经出卖、无法再进行价格鉴定,又因为无法得知销赃数额的具体金额,所以思考良久后,我结合首次购买的价款,估算认为最低起码会有10万元,也就是将指控重心放在论证刘xx完全能构成盗窃罪第二档位的刑罚,因此在公诉中只是含糊其辞地称犯罪金额是10万余元。但何宝明律师直接指出这样含糊不行。我也思考,作为公诉人,如果对自己的指控事实都不自信,那肯定存在问题。这一点给我留下了很大的影响。包括还提出,辩论听下来我并没有抓住重点进行论证,很容易就将法庭辩论中心转移至细枝末节。

包括这周刘磊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中,看完卷宗第一反应是程序存在很多问题。依据前述上课律师所说的控辩双方需要讲好自己的故事,我也非常苦恼在如此不利的情况下如何讲好控方的故事。但是愈准备愈开始怀疑,也发问过自己:现在是否一切是从有罪推定出发的?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我生搬硬套定罪的做法是否正确?

这里让我进一步想到,有罪推定并不只是一个抽象理念,它很可能就潜藏在办案的惯性里。当我急于把案卷材料组织成一个“能够成立”的指控时,我其实已经预设了刘xx或刘磊有罪,然后再去为这个结论寻找理由。尤其是在证据不充分、程序有瑕疵的情况下,这种思路更危险。它容易让我把证明责任倒置,把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义务,变成对被告人不利的推断。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作为公诉人,应当从证据出发,而不是从结论出发;应当接受疑罪从无,而不是用含糊的数额、模糊的事实去勉强完成指控。

只剩下两次课这门课就结束了。这门课让我更靠近了一些真实的刑事辩护,也让我再次体会到重视实体法的同时,也需要同样重视程序法,正如一句法谚所称的“程序是法治和恣意的分水岭。”期待自己的继续成长,也感谢周泰和老师们的毫无保留的分享,弥足珍贵!

李语

2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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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次刑事辩护课程与模拟法庭实训,我对刑事诉讼的庭审逻辑、证据审查和法律职业立场,有了更加真实、深刻的认识。课堂不再是单纯的法条学习,而是让我真切体会到,司法办案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在复杂、矛盾的证据中还原案件真相。

在模拟案件中,多名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彼此冲突。不同当事人基于自身顾虑、人情压力、记忆偏差,作出了完全不同的陈述。这让我意识到,真实的案件从来不是非黑即白。想要从杂乱的材料中甄别真伪、固定事实,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严格的证据规则思维,更需要丰富的生活常识与社会经验。很多证据的矛盾点,单靠理论无法解释,必须结合常理、人性和生活逻辑去判断,才能做出合理、客观的评价。

同时,本次实训让我深刻体会到控辩双方的立场差异。控方的职责是追诉犯罪、构建完整证据链,力求依法定罪;辩方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权益、挖掘疑点、尽力为被告人脱罪。立场不同,看待案件的角度就完全不同。

在激烈的庭审对抗中,我也产生了自我反思。攻防过程中,双方都会优先放大己方有利证据、弱化不利细节,很容易陷入竞争心态,一心争取胜诉、辩赢对方。这让我不禁思考:作为法律人,我们在法庭上真正追求的,到底是输赢,还是案件的真相与司法的公正?

这次课程让我明白,庭审对抗只是形式,查明事实、守护正义才是根本。法律人的职责,不是机械攻防、片面站队,而是基于证据、尊重事实、保持客观理性。无论身处控方还是辩方立场,都不能为了胜负偏离客观公正。

未来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证据思维与生活经验的结合,保持冷静、审慎的职业态度,坚守法律初心,始终以还原真相、维护公正作为法律学习与实践的最终目标。

王若赢

26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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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的刑事辩护实务课,是我第二次作为辩护人参与模拟法庭。相比于第一次上场时的局促紧张,这次我的心态放松了不少,课前也投入了更多时间做准备,完整梳理案卷、打磨辩护思路,也更真切体会到真实刑事辩护工作的复杂性,收获颇多。

本次模拟法庭围绕刘磊涉嫌徇私枉法罪的案件展开,很多辩护要点都藏在卷宗细碎的线索之中。我的辩护主要分为程序与实体两条主线:程序层面,围绕变相刑讯逼供的 “痛苦规则”,结合案卷中饮食、饮水、疲劳审讯的相关线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同时梳理庭审中存在关键证人未出庭、不同意进行笔迹鉴定、合议庭违法程序回流、不同意举示证据材料等多项程序违法问题;实体层面,通过剖析多名证人的利害关系、报复动机,质疑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再被告人从无主观徇私动机、客观枉法行为证据链断裂等方面拆解控方的定罪逻辑,提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

这次实践让我明白,辩护不是单纯的法理辩论,所有的观点都必须扎根案卷材料。很多辩护突破口藏在卷宗的细节之中,比如证人的过往经历、利益纠葛、证言前后矛盾,这些细碎信息能够用来质疑言词证据的可信度,而细节处的相互呼应亦能加强证据可信度,比如在本案中高大刀因过生日一事延迟自首,是本案中验证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也不能只凭主观感受,需要结合客观数据、法条规定,证明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才能够达到排除证据的标准。

辩方不需要证明当事人完全无罪的客观事实,只需要挖掘证据矛盾,提出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就可以击破控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同时我也意识到自身存在不少短板。准备阶段我更多把重心放在书面辩护词的打磨上,但在庭审的动态对抗还有待提升,面对控方的即时反驳,有时不能快速抓住对方逻辑漏洞予以回击。

通过课程学习,我真切感受到刑事辩护要兼顾理性与温度,既要严守证据规则、恪守法律逻辑,也要关注程序正义,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纸上得来终觉浅,实务能力需要不断打磨。后续我会继续积累实务思维,学会精简表达,提升临场应答能力,把理论知识更好转化为实务办案的能力。

刘智嘉

26级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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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模拟法庭,我坐在公诉席上,为一起盗窃案梳理证据、还原事实;这一次,我坐到了辩护席上,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作出有罪供述的被告人刘磊进行辩护。

刘磊案最棘手的,并非单纯的事实争议,而是证据背后的程序问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长时间讯问是否构成变相肉刑?讯问中的劝说与承诺是否影响供述的自愿性?这些问题,都不能被一句“被告人已经认罪”轻轻带过。

准备辩护时,我反复核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尤其关注标注“有罪供述19:34开始”之前的讯问内容;查阅《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尝试把对取证合法性的质疑转化为具体的线索和材料,依法申请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我逐渐认识到: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方应提出相关线索,控方则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面对公诉人的否认,不能陷入各执一词的争辩,而应请求法庭调查,要求控方举证。

另一处争议,是关键证人高大刀的证言。案卷中的多份陈述前后反复,重要细节存在矛盾,证人又未出庭接受询问。我们不仅要指出矛盾,更要追问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如果依法通知后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致使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就应主张该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三周课堂上,两位律师分享了证据存在缺陷时如何提出异议,以及公诉方或法庭临时改变案件定性时如何回应。准备刘磊案时,这些实务经验才真正从笔记中的文字变成了可依循的辩护思路。

站在辩护席上,我也重新理解了辩护的意义。辩护不是一味否认指控,更不只是依靠言辞取胜,而是将每一处疑点落实到证据与程序之中,促使法庭认真回应。辩护人未必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却应努力让每一份指向有罪的证据都经得起检验。

从公诉席到辩护席,我愈发体会到,程序正义并非实体正义的附属。让非法证据得到审查,让有疑问的证言经受质证,让法律赋予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这既是此次模拟法庭留给我的思考,也是我今后学习法律时想要坚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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