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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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很多车主为了省钱,没有选择正规车险,而是买了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或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服务单”。说句大实话:这种“安全服务单”并非正规保险,只是一份普通合同。它不受《保险法》保护,出具方没有偿付能力监管,也没有法定准备金制度,一旦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暴雷风险高,需要各位留意。
一、案例故事
大聪明名下有一辆货车,为了省投保费用,没在保险公司买车险,而是选了甲汽车服务公司的车辆保障项目,签了一份《机动车安全服务保障单》。公司承诺:缴了服务费,车辆出事故后赔偿由公司依约承担,大聪明无需负责。大聪明觉得划算,安心上路。
2025年11月,大聪明驾车与老王的小型汽车碰撞,老王车辆严重受损,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老王的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损失确认为64450元,乙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依法向大聪明提起代位追偿诉讼,要求其按同等责任赔偿31225元。
大聪明认为自己签了安全服务单,按约定赔偿责任应由甲汽车服务公司承担,不该由自己承担。但乙保险公司考虑到甲公司没有偿付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甲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甲汽车服务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特许资质,不是法定保险机构,服务单只是普通商事服务合同,不能替代正规保险合同,不产生车险理赔效力;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源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法定权利,与大聪明和服务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相互独立,不能以私下约定对抗法定侵权赔偿责任。判决大聪明承担追偿赔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聪明只能在赔完钱后另案起诉服务公司追讨承诺。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
第一层是侵权责任关系。《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大聪明作为事故侵权责任人,对老王的损失负有法定赔偿义务;乙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向大聪明追偿于法有据。这项权利源于侵权责任,不因大聪明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私下约定而消灭。
第二层是合同关系。大聪明与甲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单,本质是普通商事合同,适用《民法典》而非《保险法》。该公司没有保险经营资质,不受金融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监管,没有法定准备金制度,其“全包赔付”的承诺只是纸面约定,不具保险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合同相对性,大聪明与服务公司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保险公司依法享有的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选择向侵权人大聪明追偿,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尊重。大聪明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案向服务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但这是两条独立的救济路径,不能在本案中混同,更不能成为免除自身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三、律师建议
买保险,认准“保险”二字。正规保单出具方必须是持有金融监管总局牌照的保险公司,单据上明确写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字样,保费支付至保险公司对公账户。“安全服务单”“统筹单”“保障协议”的出具方通常是汽车服务公司或交通运输公司,单据刻意回避“保险”字样,以“服务”“保障”“统筹”替代。
不要用合同约定对抗法定责任。即便服务公司口头承诺甚至写进合同“全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其保险公司仍有权直接向侵权车主追偿。车主赔完钱再起诉服务公司,面临诉讼周期、举证成本和执行风险,若公司经营不善或失联,损失只能自担。
投保后务必核验保单真实性。可通过“金事通”APP查询名下合法有效保单,确认自己是否处于真实投保状态,避免不知不觉“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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