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提出,城市群应当根据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三部门今年8月印发《关于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管理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旨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6〕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城市群考核评价、奖励积分核算、资金申报等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试点的过程指导、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监督城市群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安排建议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年度绩效目标表随资金预算发文一并下达。
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试点组织协调,提出城市群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和惩罚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监督试点工作有效实施。
第四条 各城市群牵头城市负责统筹推进本城市群内各项试点工作,定期统筹汇总试点工作情况,编制形成本城市群自评报告。主责城市负责推进所负责的试点任务,配合牵头城市做好试点统筹汇总工作。参与试点任务的城市负责高效推进相关试点任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群应当根据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第六条 三部门批复同意的试点工作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要的,应当由牵头城市提交变更申请,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三部门审定。变更申请应当详细阐述变更原因及必要性。
第七条 城市群应当高效组织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任务清单落实落地。
第八条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第九条 城市群应当组织本城市群内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等氢能综合应用产品、装备、项目等接入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依据相应规范上传有关基本信息和运行数据。上传内容包括涉及奖励资金核算的车用氢气加注量、工业项目用氢量、车辆纯氢行驶里程等运行数据,以及涉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指标对应检测报告等。
第十条 各试点城市应当定期核验企业上传的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城市群上一年度及试点整体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群整体及各试点城市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应用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加氢站建设等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城市群为推动试点工作开展的组织、政策、资金、安全与应急等保障措施落地执行情况及奖励资金管理情况;
(三)城市群试点工作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按要求(详见附件1)组织城市群内所有试点城市编制自评报告并上报至三部门。涉及到多个主责城市的,各主责城市应当协调相关试点参与城市共同梳理对应主责任务完成情况,并汇总至牵头城市。
第十三条 各城市群自评报告应当经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通过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至三部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城市对所上报自评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有关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对城市群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出具城市群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可分为年度评价、中期评价和验收评价三类。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详见附件2)量化为综合评分。城市群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认定该城市群考核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积分核算
第十八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积分核算标准要求,组织专家对城市群开展相应年度奖励积分核算,形成各城市群奖励积分核定表。
第十九条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场景,车辆推广积分应当根据城市群车辆推广应用数量和有关信息,参照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标准车奖励积分标准、相应车辆奖励系数等进行核算。氢能供应积分根据车用清洁低碳氢实际加注量、氢气类型、加氢站位置等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对于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清洁低碳氢应用规模进行核算。用氢量应与下游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仅完成产品生产、未实际销售的下游产品对应用氢量,不予核算;完成实际销售后再申请核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创新应用场景,氢动力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氢储能发电等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产品推广应用数量和燃料电池系统(或氢内燃机、氢涡轮等)额定功率进行核算。电子、制药等场景,奖励积分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制氢应用规模进行核算;用氢量应与终端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相对应。
第二十二条 城市群申报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创新应用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对应终端产品及项目应符合《通知》有关技术要求,且相关产品均要求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的不予核算奖励积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群年度车辆推广、用氢规模等超过试点工作方案当年计划的,超出部分可在下一年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在城市群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三部门依据考核评价和奖励积分核定结果,确认各城市群奖励资金额度。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城市群,暂停拨付当前年度奖励资金;对考核评价合格、年度试点任务未全部完成的城市群,视情况核减一定比例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试点实施期内城市群累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
(一)试点任务未完成需核减资金的,应当退回已拨付资金与应获资金的差额;
(二)前三年度因进度较慢被核减或暂停拨付的资金,可结合验收结果视情况补拨;
(三)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不予拨付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并视情况责令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奖励资金应当由城市群结合工作方案,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当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第二十八条 预拨资金和每年度奖励资金拨付前,城市群应当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文件,明确各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同步编制绩效目标(详见附件3),并按要求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资金分配方案原则上由牵头城市提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各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任务完成情况,有效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后,城市群应当尽快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参与主体。地方自筹资金应当联动中央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一并下达。各试点城市以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资金拨付监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拨付计划和管理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分配方式、支持标准以及地方自筹资金的使用方式等情况,并通过上传管理服务平台的方式向三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试点城市及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未及时拨付中央奖励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的,视情况研究暂停继续拨付相应城市群或试点城市的奖励资金;各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三部门视情况研究后续奖励资金拨付计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群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重点评估奖励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不得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各城市群应当建立奖励资金执行情况台账,对照绩效目标,按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将相关内容纳入自评报告,并报送至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相关项目的监督管理,为试点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试点进展跟踪及日常管理,重点监督工业项目的建设与投产进度,建立项目进展通报机制,对进度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三部门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调整工作方案;
(二)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
(三)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第三十八条 城市群牵头城市无法按时报送城市群自评报告、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等材料的,可由城市群内其他主责城市分别报送所负责推进的试点任务相关材料,并详细说明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市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要求调整试点工作方案、核扣奖励积分、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等相应处理:
(一)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上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或销售本城市群外装备、原料、产品等;
(五)试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完成任务,或距离试点目标相差较远的;
(六)挪用或占用中央财政资金,或重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将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不得应用领域的;
(七)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并根据城市群试点工作实际情况优化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群指经三部门批复同意实施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城市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实施期从城市群批复之日起算,为期4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再生能源制氢(也称“绿氢”)指主要利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制取的氢气。工业副产氢主要包含焦炉煤气制氢、氯碱尾气工业副产氢、丙烷脱氢副产氢、乙烷裂解脱氢副产氢等;
(二)资料审查指查阅各城市群提供的自评报告以及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材料等;
(三)实地考察指选取各城市群中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掺氢燃烧以及创新应用场景的部分产品、装备或项目,对其生产运行、推广应用、技术指标等进行实地考察;
(四)年度评价指每个年度结束后,对城市群当年试点工作开展的年度评估;
(五)中期评价指第二个年度结束后,对城市群前两年试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总结评估;
(六)验收评价指第四个年度结束后,对城市群四年试点工作开展的总体评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工信部”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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