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香水具有价值高、体积小的特点,上述特点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为了节省“税款”,行为人在进口香水过程中委托水客团伙采用夹藏、夹带等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方式运输香水入境。待香水走私进境后,水客团伙再将香水通过境内物流快递给行为人。上述行为系瞒报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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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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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心某公司、何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心某公司在进口香水过程中,何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并伙同孙某(另案处理)水客团伙采用夹藏、夹带等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方式运输香水入境。孙某水客团伙将香水走私进境后,通过境内物流将上述香水快递至何某指定的国内地址。心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经上海吴淞海关计核,心某公司涉嫌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2,595,288.94元。

2022年1月6日,侦查机关在掌握了心某公司和何某的犯罪线索后,前往何某的办公场所调查。何某如实交代了心某公司及本人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18日,心某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款100万元。

一审期间,心某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12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心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采用夹藏、夹带等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运输货物入境,何某作为心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伙同境外水客团伙走私香水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59万余元,心某公司、何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心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何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心某公司与孙某水客团伙分担。

考虑到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心某公司及本人的罪行;心某公司、何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心某公司及何某从轻处罚并对何某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心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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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