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时候飞过来广州,会把差旅费加到诉讼请求之中。”

“没问题啊,看法院怎么判就怎么判。”

2026年10月15日,距离开庭还有五天,北京XXXX图片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给我打来电话,希望就一宗摄影作品版权纠纷达成和解。

见我不肯让步,她又说:“我们刚刚有一单诉讼,谈了和解,对方给1500元就算了。”

我回答:“我们不打算和解,已经准备好开庭,欢迎你们飞过来。”

她接着问:“你们准备好答辩状了吗?要提早给我们啊!”

我说,民事诉讼也允许庭审时口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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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告诉她,自己读过七年法律,也处理过不少类似案件,很清楚这类版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和可能结果。

这场官司,源于我们几年前在两篇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一张摄影图片。对方认为侵权,索赔10000元,而我决定交由法院裁判。

01

一篇旧文章惹来一万元索赔

事情发生在几个月前。

我突然接到一家北京图片公司的电话,对方声称我们侵犯了他们的摄影作品著作权,已经向法院起诉,希望商谈赔偿。

我问他们,究竟是哪篇文章、哪张图片?

对方希望先谈和解,但我连起诉书都没收到,自然没有兴趣讨论赔偿。

过了一段时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终于寄来了。

被投诉的是我们约四年前刊发的一篇家庭教育讨论文章,分别刊登在旗下两个微信公众号。

对方指称,其中一张表现小学生与课本的摄影图片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要求我们停止使用、赔偿10000元,还要在相关页面刊登不少于三个月的侵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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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材料后,我们重新检查了原稿。

有趣的是,文章中的其他配图,都可以追溯到我们当时付费购买的图库,偏偏只有被投诉的这一张,不在其中。

负责排版的同事早已离职,时隔几年,已经无法查明当时为何使用这张图片。

这也暴露了我们在图片版权管理上的疏漏。

早年媒体行业,对图片版权的认识确实比较薄弱。编辑写好稿件,习惯在网上搜索几张图片,觉得合适便下载作为配图。有时标注一句“图源网络”,以为这样就没有问题。

后来版权纠纷越来越多,大家才逐渐建立付费图库的使用习惯。

收到诉讼材料后,我首先安排同事删除相关公众号文章,同时检查网站、微博以及其他分发平台,停止可能涉及争议图片的继续传播。

如果确实未经许可使用了别人的摄影作品,该承担的责任就应该承担。

但对方要求赔偿10000元,究竟依据什么?

02

一张图片的另外两个价格

法院最初寄来的材料只有起诉状等文件,没有附上原告的完整证据。

我于是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来,法院通过短信给我发送了电子证据下载链接。

仔细研究后,我发现对方并非毫无准备。

他们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也通过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易保全”,保存了我们公众号文章的页面内容。

这些材料具有一定证明力。如果真正进入实体审理,我们未必能够完全否定侵权责任。

但我关注到两个问题。

首先,作品登记证书虽然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却不意味着其权利来源完全没有进一步核实的必要。

我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同一张图片也在国际商业图片平台Alamy上出售,页面标价23美元。

当然,不同图库可能存在代理、分销关系,而且不同授权用途、范围的价格也未必相同。不能因为另一家平台也在卖,就认定原告没有版权。不过,双方究竟是什么授权关系,仍然值得核实。

真正让我注意到的,是原告自己的网站。

该网站公开销售这张图片,最高精度常规用途的标价为3500元,并且明确声明:

“本网站图片版权归‘XXXX’所有,未经许可使用(含低精度样图)均参照最高精度价格支付。”

既然如此,为什么向法院起诉时,却要求赔偿10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3500元并非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著作权法》允许法院综合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侵权情节以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

但如果要求明显高于公开授权价格的赔偿,总应该拿出相应依据。

而且,这张图片只是社会评论文章中的辅助配图,并不是商品广告、商业推广海报,更不是以摄影作品本身作为交易对象。

所以,我在答辩状中主要提出三个意见:要求原告进一步说明著作权的权利来源;指出涉案页面已经停止展示;重点质疑10000元赔偿请求的依据。

另外,我还把原告官网3500元的销售页面,以及Alamy的销售页面,一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03

为什么我不怕打这场官司?

其实,这些年我收到的类似版权索赔,已经多到有点见惯不怪了。

从事网络媒体二十多年,尤其是最近几年,几乎每年都会收到各种图片版权索赔的公函、律师函,甚至法院传票。

按照我个人处理案件的经验,起码一半最终因为对方证据不足,或者主动撤诉而告一段落;另一半通过和解、调解或者法院判决解决,实际赔偿金额鲜有超过2000元,大多数是几百元至1000元左右。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经手案件的情况,不能当成全国法院的统一判赔标准。

我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系,前后读了七年法律,毕业后曾在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两年,还参加过律师资格考试。虽然此后转行做媒体、广告、公关工作,没有继续从事法律工作,但这段经历让我面对诉讼时,多少有些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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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不少做媒体、自媒体的朋友遇到版权纠纷,也经常来问我的意见。

对于缺乏法律经验的人来说,收到法院传票,想到还要请律师、准备材料、出庭应诉,往往已经觉得很麻烦甚至很害怕,压力很大。如果对方提出赔几千元就撤诉,不少人可能宁愿花钱买个省心。

对于批量处理类似案件的商业维权机构来说,只要有足够比例的被告愿意和解,即使真正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获赔不多,整盘生意仍然相当划算。

这次收到起诉状后,我也算了一笔账:根据近年案例,即便法院最终判我们侵权,大概也只是赔偿200~1000元一张图片左右,但对方值得专门从北京飞来广州开庭吗?

即使胜诉,法院也未必支持全部差旅费用,更不会补偿员工投入的所有工作时间。

当然,他们可以委托广州律师、申请远程出庭,或者集中处理多宗案件,分摊成本。但我只知道,只要我坚持应诉,对方就必须考虑,这宗官司是否值得继续投入成本。

而我对他们商业模式的判断是,他们继续投入划不来。

04

10月20日,原告席是空的

10月20日上午9点半,我按照法院传票来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答辩状、相关证据,都已经准备好。

结果,原告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法院当日作出民事裁定,认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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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准备好的那一番质证意见,根本没有机会在法庭上讲出来。

至于他们为什么没有出庭,是觉得诉讼成本不划算,还是另有原因,我无从得知。

但至少这一次,对方没有通过诉讼压力,让我接受他们提出的赔偿条件。

05

给朋友们的几句经验之谈

我写这篇文章,不是鼓励大家随意使用网上图片,更不是教大家侵权后怎样逃避责任。

相反,这次事件再次提醒我,媒体和企业应该建立更严格的图片版权管理制度。编辑使用图片,除了核实授权范围,还应该保存来源及购买记录,避免几年后连自己用了谁的图片都说不清楚。

但尊重版权,不等于收到版权索赔就必须照单全收。

首先,收到版权索赔函、律师函,不要慌,更不要未经核实便付款。应先核查对方的权利基础、涉案作品、侵权证据及赔偿依据。

其次,原告提出的索赔金额,不等于法院最终判赔金额。即使确定侵权,也需要根据作品价值、使用情况、损害后果及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

如果发现来源不明的图片,应及时停止传播并保存相关资料。删除网页不能消灭既有的侵权事实,但可以避免争议内容继续传播。

至于要不要和解,则应计算双方的实际成本。对方证据充分、赔偿合理,和解可能是最省事的选择;但如果权属证据存在疑问,索赔金额又缺乏依据,也没有必要因为害怕打官司而轻易妥协。

这些年来,我见过不少通过批量发函、起诉,促使被告支付和解款的商业维权方式。如果更多媒体、自媒体同行懂得核查证据、依法答辩,并且理性计算诉讼成本,那么这类单纯依靠信息差和诉讼威慑获取超额和解款的生意,自然就没那么容易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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