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直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的典型强奸的这种情况,因感情纠纷、仙人跳、诬告陷害等等各种原因报警强奸的案件还是很多,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这里我想说的是,从被报警核查到能够定罪强奸,这里面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这里面的处理涉及到定性、证据博弈、执法责任、办案单位的司法观念、社会舆论等方面的问题,我从一个办案人员实践的角度来说说类似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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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警强奸到初查核实,再到立案、侦查、刑事拘留已经提请逮捕、起诉,对于强奸警情的处理,从基层办案角度来看,最关键的关口在于是否立案,再往后比较关键的就是能否提捕批捕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管强奸是否成立,只要有人报警强奸,基层直接的办案人员必然是如临大敌,原因不言自明,强奸案件是八类案件,从上到下对这种案件都是盯得很紧,一旦哪一步出现问题,信访投诉、舆论等等问题便会接踵而来。

作为一个接警人员而言,对于强奸类的警情,通常都是作为重大敏感警情进行重点登记,进入下一步的处理。有人可能会说也有不负责任的,我们不要去杠这个问题,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在这里我不想纠缠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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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强奸,不管是真是假,最后能否立案乃至定罪,既然报警了,这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定权利,就不能先入为主从虚无缥缈的男权、女权社会观念上判断,而是必须要进行核查是否存在报警存在的情况。

这个时候在刑事程序上叫做初查,而并非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应当立案,初查的阶段男方也不叫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能采取的核查方式就是检查、鉴定、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而不能采取传唤讯问、扣押、搜查等立案之后才能采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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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男方,不管事实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一个国家维持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要行使侦查权力,这是一个公民要付出的必要成本和代价,也就是说要配合初查的核查,而作为女方,也不能凭借自己的一面之词要求办案人员立马就把对方抓起来,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这个阶段的谈话并不是就认定了犯罪事实,也并不是不关男方放纵犯罪,而是在客观的调查,这里的核实事实只有一个:“是否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案件通常都发生在一对一的场合,对于有明显证据能够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比如伤痕、衣物的撕扯等情况,涉嫌强奸一般都是问题不大,不管男方承认与否,结合女方的指证通常都可以立案刑拘,难的就是那些现场暴力、威胁证据缺乏,双方实现存在暧昧等情感交流的情形,女方坚称违背了她的意志,男方则是认为女方是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就是一对一的情况,对于办案人员来讲,这种情况下立案的条件都是有问题的,何谈后续的提捕与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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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而言,一般不会轻易的立案,一旦立案,就是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但是从证据条件判断,案件是无法办下去的,立案了女方则会紧盯不放,另一个层面而言,如果没有违背意志的过硬证据,立案对男方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对男方声誉、工作等的成的不利影响先不说,男方对于自己无端受到立案处理也会非常不满,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就是男女双方都有意见,矛盾将会很大。

特别是一些敏感身份的人员,比如老师、国企事业单位等职工,曾遇到过一起案件,一名几岁的幼童指控老师在厕所猥亵,不是同一时间、空间,但那里属于监控盲区,老师坚决否认,这种情况下的立案审查是极其严格的,坚决核查到每一个细节,但也绝不会轻易的立案,必须要兼顾证据、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证据是核心,不能被情绪所裹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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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办案人员来说,对于强奸类的警情处理,能否立案是他们要把的第一道关,这一关还是非常审慎的对待的,可以说这一关过滤掉了很多经过初查不构成强奸的警情或者无法证明强奸发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