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证监局)
来源:新疆证监局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92809945J)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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