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览】
2026年1月,华中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一起涉性犯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化名)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吴某经营一家小旅馆,一审认定其介绍卖淫6次、获利3万余元。吴某上诉称,其行为系为卖淫女提供房间并收取房费,并未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应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介绍卖淫罪。二审辩护律师介入后,重点论证罪名变更。
【辩护策略分析】
赵飞全律师评析,本案是“罪名变更”型二审改判的典型——从介绍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两罪虽同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但构成要件不同,量刑亦有差异。二审律师的辩护路径围绕“行为定性”展开:
第一,行为模式的逐项拆解。二审律师将吴某的行为拆解为三类:提供房间并收取房费、应嫖客要求联系卖淫女、卖淫女自行带客入住。逐项分析发现:第一类行为属于提供场所,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类行为中,吴某仅转达卖淫女的联系方式,未参与价格协商、时间安排等撮合环节,是否构成“介绍”存在争议;第三类行为与吴某无关。
第二,介绍与容留的界限论证。二审律师提出,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行为人对卖淫交易的达成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容留卖淫罪的核心是“提供场所”,行为人不参与交易撮合。本案中,吴某的主要行为是提供房间、收取房费,联系卖淫女仅是应客人询问的被动回应,未实施价格谈判、交易安排等撮合行为,更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特征。
第三,量刑差异的论证。介绍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基本刑相同,但司法解释对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规定不同。本案指控的6次介绍、3万余元获利,若按介绍卖淫罪认定,接近“情节严重”边缘;若按容留卖淫罪认定,则属于基本刑档次。二审律师据此提出,罪名变更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赵飞全律师评价,本案辩护的关键在于“行为拆解+界限论证”的精细化操作。介绍与容留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混淆,二审律师通过逐项拆解行为、对照构成要件,将吴某的行为从“介绍”拉回“容留”,实现了罪名变更。不足之处在于,一审阶段未提出罪名异议,若一审即作此辩护,可能更早影响量刑。
【法理剖析】
介绍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分,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适用中的常见争点。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介绍是“牵线搭桥”,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建立联系、促成交易;容留是“提供场所”,为卖淫活动提供空间条件。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同时实施提供场所和联系卖淫女的行为时,罪名的认定应以其主要行为方式和行为对交易达成的实质作用为标准。
本案中,吴某经营旅馆,提供房间是其主营业务,收取房费是其主要获利来源;联系卖淫女仅是应客人询问的被动行为,未参与价格协商和交易安排。二审律师据此论证,吴某的行为核心是“提供场所”而非“撮合交易”,应认定容留卖淫罪。这一论证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差异,也体现了“以行为实质定性”的刑法解释方法。罪名变更后,量刑档次相应调整,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裁判结果】
2026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将吴某的罪名由介绍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四年降至二年六个月。
【赵飞全律师评议】
本案的启示在于:介绍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在旅馆、酒店、按摩店等场所经营者的案件中经常成为争点。辩护律师需要逐项拆解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对照两罪的构成要件,判断其行为核心是“撮合交易”还是“提供场所”。本案律师通过行为拆解和界限论证,实现了罪名变更和刑期下调,展示了定性辩护在二审阶段的价值。
值得警示的是,场所经营者应明确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提供场所收取房费与参与交易撮合的法律评价不同,经营中应避免介入卖淫交易的协商环节。对于一审罪名认定不利的当事人,二审阶段委托专业介绍卖淫罪律师进行行为定性的重新论证,是争取罪名变更、刑期下调的有效路径。北京介绍卖淫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将“介绍”与“容留”的界限论证作为核心辩点,本案的改判结果体现了这一辩点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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