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劳动报)

云南昆明一小区保安在夜班时

被发现倒在宿舍卫生间内,

送医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家属诉求

家属想不通:

为啥“待命”不算在岗?

事件回顾:

保安在宿舍等候夜班轮岗期间晕倒,

送医后第二天因呼吸循环衰竭去世

宋国栋是云南泽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派驻云晖苑小区保安,2024年1月入职。岗位实行白班、夜班半月轮换制,每班工作时长12小时,其中夜班时段为19:30至次日7:30。小区门岗采用“8+4”值守模式:3名保安在岗值守8小时,后续安排4小时轮换休息,休息期间保安不得离开小区范围。

  • 2024年4月6日19时20分许,宋国栋打卡上岗,完成门岗工作交接并参加例会后,依照排班安排回到小区员工宿舍等候换岗。

  • 21时许,巡逻人员发现宋国栋赤身裸体晕倒在员工宿舍卫生间内。

  • 23时许,因宋国栋情况无好转,同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随后将其送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

  • 4月7日6时05分,宋国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当晚救护车到达小区监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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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救护车到达小区监控图

事发后,死者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家属不服该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家属认为,保安12小时一班、不得离开小区、随时待命。且家属至今对事件经过仍存有诸多疑问:宋国栋具体是在几点、由谁最先发现?事发时卫生间地面干燥,还未开始洗浴,公司为何认定他当时正在洗澡,而不是脱衣过程中突发疾病?从发现异常,到120介入,中间间隔近3小时,为何没有第一时间送医救治?

就上述疑问,记者致电云南泽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朱先生,对方表示自己当时不在现场,具体情况派出所已经调查过,拒绝了进一步采访。

法院判决:

事发时保安准备洗澡,

未从事与工作相关事务,

不予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据判决书,法院对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并无异议,对工作时间也都认定成立:休息人员不得离开小区,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应属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范畴。

争议在工作岗位。法院认为,宋国栋被发现时赤身裸体、内衣泡水,应是准备洗澡,并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也无证据证明此前合理时间段内他在工作;宿舍是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不能看作工作岗位的当然延伸。

目前,二审已终审。家属仍希望围绕“待命是否受单位控制”补充证据、争取再审。

律师观点:

仅凭现有材料,

较难认定淋浴与工作关联紧密

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罗一森律师分析,工伤认定遵循“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原则,外延可适当扩展,但不能无限扩张。他把问题归结为两点:

其一,在指定区域内随时待命,是否本身就是保安履职?“不得离开小区”还不足以直接推出“待命即在岗”。

其二,洗澡是否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必要生理需求?他说,相比吃饭、如厕,洗浴紧迫性更低;岗位延伸主要集中在出差途中和工作的准备、收尾两类情形,“仅凭现有材料,较难认定淋浴与工作紧密关联,这直接影响了判决结果。”

劳动微评

宋师傅的离去让人惋惜,一纸判决虽厘清了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但家属的疑问也值得让人深思。对于“拴在岗位上”的劳动者,法律何时才能给出与其工作性质相匹配的保障?别让“严格执法”成为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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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杨丹曦

审核:王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