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政秘〔202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我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前已批准征收土地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对征收土地公告已发布,但截至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时已超过90日未足额向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用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时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稳妥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芜湖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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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为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种的面积小于1亩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株数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胸径是指树木胸高(距地面1.3米处)的直径。

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由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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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为栽种的面积大于或等于1亩的树木补偿标准,按面积及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胸径是指树木胸高(距地面1.3米处)的直径。

3.本表未列明种类的补偿标准由双方通过协商、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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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民政府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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