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贾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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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前
公章是否带有编码,是很多人分辨印章真伪的方式。一枚只有公司名称、没有数字编码的公章,究竟有没有效力?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案例故事
军安公司卷入了一起钢材供应协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协议上加盖的那枚公司公章。军安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一项抗辩:这枚公章“确非其工商备案的带有防伪编码的公章形成”。言下之意很明确,备案的公章带防伪编码,而这枚章上没有,所以它不是公司真正在用的章,协议不该约束公司。
单看这一句话,抗辩似乎站得住脚。印章与备案印模不符,公司据此否认其效力。但案件材料里还有另外一些细节。军安公司提供给交易相对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文件上,加盖的公章同样没有防伪编码。法院在调查中还了解到,军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承认,公司同时使用着多枚公章。
法院认为,公司对外提供的材料上盖的就是无编码章,公司自己也承认用章不止一枚,那么公司就不能在诉讼中单独挑出某一枚章,以“没有编码”为由否认它的效力。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案涉无编码公章系军安公司实际使用的印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二、法律分析
刻有编码的印章可信度强,但不能将“无编码”直接等同于“无效章”。以陕西为例,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印章治安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起,全省纳入备案登记的公章更换为新型防伪印章。这种印章的章体上刻有省公安厅统一编制的13位编码。此后又建立了印章查询备案系统,公众输入这串编码,就能查到印章的备案信息。因此,在陕西范围内,依法刻制并备案的企业公章,通常应当带着编码。
编码制度是公安机关推行的一种印章治安管理手段,而非印章生效的法律要件。法院真正看的是“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有权代表公司的人,即便盖了一枚有瑕疵的章,行为仍可能约束公司;无权之人,即便盖的是货真价实的备案章,合同也未必生效。
三、律师建议
如果你是需要审查对方公章的交易方,不要只盯着章面上有没有编码。编码可以伪造,无编码章也可能有效。建议重点核实签约人身份,非法定代表人签约的,务必取得载明具体授权事项的委托书;对重大交易,要求对方出具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另一枚已知印章的确认函,把“章的真伪”转化为“公司的自认”;保留对公付款凭证和实际履行记录,这些证据在法庭上的分量往往超过印章本身。
如果你是企业用章一方,务必清楚,公章越多,否认某一枚章效力的难度就越大。军安公司的教训不在那枚无编码章本身,而在于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公章、且在其他文件上盖过同样的无编码章,法院据此认定这是“公司用过的章”。保持印章的唯一性与备案的完整性,远比纠结编码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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