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在村里土地内采砂土并筛金,9天共筛出黄金300多克,他们将黄金出售后得款26万余元,后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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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四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钟某、纪某、傅某、孙某四人在作案前事先口头约定,每个人占25%的股份,由钟某购买水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雇用挖掘机、装载机,使用水银、采金溜子等工具擅自采砂土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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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工具 视频截图

2026年4月7日,四人在岫岩县某镇某村居民曹某家土地内开始挖土准备筛金,遂即被该镇国土资源部门查获并移交县某局处理。

事发后,四人不思悔改,又于4月18日前往另一乡镇的某村土地内采砂土并筛金。4月18日至4月24日期间,四人每天17时许至次日凌晨5时许在该村某村民家中土地内采砂土并筛金,非法开采出黄金净重310.11克,纯度为82.5%,之后钟某、傅某前往海城市将黄金售卖给海城市感王镇某店,得款人民币264440元。

4月26日17时许至次日5时许,27日17时许至22时许,四人在某镇某村居民吴某的牛棚子内继续采挖砂土筛金,被岫岩县公安局警方查获,现场对提炼出的黄金称重为3.6克。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64440元上交该县公安局,采金现场土地已恢复平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傅某、纪某、孙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如下,钟某、傅某、纪某、孙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随案移送的矿产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2644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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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 律师

“靠山吃山、靠地吃地”?小心犯罪!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地吃地”,那怎么在地里挖砂土筛金,就犯法了?

首先,地下的黄金、砂石等矿产资源始终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本案中,钟某等四人在岫岩县某镇某村居民曹某家土地内开始挖土准备筛金,即便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也绝不能替代国家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不仅包括金银铜铁,也包括砂、石、黏土等非金属矿产,日常生活中,若以营利为目的大规模采挖砂石、土壤,即使是在自家承包地或村集体土地上,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旦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同样可能触犯非法采矿罪。

其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本案中,四人首次被国土资源部门查获并移交处理后,不思悔改,换地继续开采,最终导致刑事追究。第一次被查是悬崖勒马的机会,第二次则是罪加一等的证据。

最后,需警惕环境污染风险。本案中使用水银提金,水银(汞)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虽本案未涉及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但这种“带毒”的淘金方式极易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未来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红线清晰而严肃。公众应摒弃“靠山吃山、靠地吃地”的传统粗放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如发现他人擅自采挖矿产资源,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国家的绿水青山与资源安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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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怎么看?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