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房屋被征收后,因补偿不合理,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协议,可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在周某拒绝签订协议后,便将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收到该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周某便委托了凯诺律师启动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而凯诺律师也没有辜负周某的委托,最终帮助周某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特别的常见。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会以当事人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的产权证、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为由,将其房屋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最后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将当事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但是从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认定无证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时,应当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进行,不能直接将所有的无证房屋都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拆。上述我们提及到的案件中,周某好端端的房屋就被征收方认定为违法建筑了,但好在,经过凯诺律师的帮助,相关部门在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被县政府给撤销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地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周某是四川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所在村庄拥有一处合法的房屋和宅基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周某房屋也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周某本就没有任何的异议,其还想着,通过征收或许也能改善自己一家人的生活水平,改善一下居住环境,因此,对于前期的一些征收工作,周某十分的配合,可随着征收工作不断的推进,其也了解到了此次征收的补偿标准,对于此次征收补偿标准,周某却有不同的意见,其觉得此次征收补偿标准有十分的不合理,如果按照其了解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很有可能也会让其越来越穷。所以,周某便没有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周某本以为征收方会主动找自己协商补偿,并且提高征收补偿,但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不仅没有找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提高补偿标准,反而还将自己家好端端的房屋以各种理由认定为违法建筑了,并且还对周某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周某在该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
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周某觉得十分的不可思议,其认为,征收方以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对自己十分的不公平,最主要的是,在没有被征收之前,房屋从来没有被人说过是违法建筑,也没有处过什么的处罚,现在拆迁了,反而还被征收方说成了违法建筑。对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自己不懂法,不了解法律法规,其便开始查找专业的拆迁律师,经过一番查找与对比,周某最终联系到了专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经过几次沟通之后,周某便委托了凯诺律师全权处理此案。
凯诺律师介入本案之后,也十分的上心,根据周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凯诺律师就本案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研究,但由于周某所提供的材料比较少,所以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周某,凯诺律师便前往周某所在地进行前期的调查,并且也在调查的过程中,又搜集到了对周某较为有利的材料,并且结合这些证据材料,制定了一套非常详细的维权方案。按照该维权方案,凯诺律师指导周某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县政府依法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确认违法。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周某的房屋是经过审批程序合法取得的,并且自批准建房之后一直居住至今,其次,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和制裁,而此次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目的在于逼迫周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应当视为一种强制措施。
而且在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责令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规定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以相关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对周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不符合规定。
经过县政府审理,最终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无证房屋并不等于就是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若有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将好端端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十有八九,其行为可能就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目的。所以,在当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或者是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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