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企业规模并不影响审查结论,核心判断标准始终是是否构成 “类似商品 / 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结合已审结的第 68180016 号 “嫦娥” 商标异议案,可以清晰看出商标异议的核心裁判逻辑。
一、案件基本概况
异议人为中视双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在先注册了第 43404370 号 “嫦娥访谈及图”、第 51094726 号 “嫦娥倾听及图” 等多件第 38 类商标,核定使用于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被异议人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的第 68180016 号 “嫦娥” 商标,指定使用于第 38 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混淆,据此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从商标不近似、不构成抢注、无不良影响、无主观恶意等角度进行答辩。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第 68180016 号 “嫦娥” 商标不予注册。
二、核心裁判逻辑
(一)服务类似性判断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电视播放、互联网聊天室服务,同属第 38 类传媒信息服务范畴。二者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传播渠道、目标受众等方面高度重合,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二)商标近似性判断
被异议商标为纯文字 “嫦娥”,与引证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 “嫦娥”,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上完全相同,整体识别高度近似。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极易导致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三)其他事由的认定
- 关于 “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指未注册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因此不构成该条款所指的抢注情形。
- 关于 “不良影响” 与 “诚实信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虽然部分辅助事由未被支持,但核心的 “类似服务 + 近似商标” 要件成立,因此异议整体成立,商标不予注册。
三、案件启示
- 核心要件决定结果:商标异议的核心是 “类似商品 / 服务 + 近似商标”,该要件成立即可实现异议目的,无需所有事由均被支持。
- 主体规模不影响结论:商标异议审查适用平等原则,无论当事人企业规模大小,均以事实与法律为裁判依据。
- 证据支撑核心主张:围绕核心要件组织完整证据链,是异议获得支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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