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和平
为规范中央和市级财政生态环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明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方式包括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等方式。生态环境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实施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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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资金具体支持范围:
符合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
生态环境领域生态补偿资金;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污染源治理重点项目;
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
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项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其他项目。
生态环境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岸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
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技术不完善、工程措施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可能性较大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下达撤项文件。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撤项文件下达收回补助资金文件:
超过计划开工时间3个月以上未开工的项目;
超过计划完工时间6个月以上未完工的项目;
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且无法达到预期环境效益的项目;
由于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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