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智驾标志将确定为“蓝绿灯”。

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汽车数据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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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车辆外部灯光系统提出多项新要求,涉及自动驾驶标志灯、灯光显示内容、灯光控制方式及灯具组合等方面。

拟启用蓝绿色标志灯

据悉,《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自动驾驶系统(ADS)标志灯的相关要求,并明确其专用光色为蓝绿色,为自动驾驶车辆的外部状态提示提供了标准依据。

《征求意见稿》提出,具备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应选装前部、后部及侧面的ADS标志灯。在控制方式上,当车辆激活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时,ADS标志灯应自动点亮,且不得手动开启或关闭;当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标志灯应自动熄灭。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未启用ADS时,不得点亮未定义的灯具。

《征求意见稿》还对汽车外部灯光的显示内容作出限制。根据相关要求,除发光徽标功能外,灯具其他功能不得显示文字。同时,灯具点亮后形成的发光图案,不应构成或组合具有表情含义的人脸、动物面部或其他拟人化图形。

另外,《征求意见稿》指出,转向灯不得与制动灯、后雾灯混合,倒车灯也不得与制动灯、后雾灯混合,以降低不同灯光信号混合造成的识别风险。针对具备亮度变化功能的信号灯,《征求意见稿》明确,灯具调整亮度时应整体同步变化,不得通过局部光源开关切换实现光强调整。

根据编制说明,新标准建议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新申请型式批准及已获型式批准的车型,部分涉及前照灯调光装置等技术要求的条款设置了过渡期,最长为48个月。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19日。

车辆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

在信息安全方面,《汽车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除非用户自主设定或是涉及安全的紧急情况等例外情形,车辆应默认设定为不收集个人信息的状态。

《汽车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车辆制造商应建立并实施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目标与方针,确定适用范围,识别并协调与汽车数据安全有关或相互作用的领域,并通过相应规则和过程落实管理要求。车辆制造商应建立并实施汽车数据安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及持续改进制度,且汽车数据安全内部审核的实施频次应不低于每年一次。

另外,车辆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单独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若用户拒绝,车辆不应在48小时内重新主动申请,切换未进行告知及取得同意的账户、系统重置等情况除外。车辆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前,应按功能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对自动泊车、收音机等功能也有要求

在《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要求、保障要求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APS(自动泊车系统)应向乘客提供与安全相关的信息。当自动泊车功能处于激活状态下,若出现对乘客的安全风险(例如,安全带未系好、乘客未就座),APS应按照安全档案中描述的控制策略作出响应。若装备APS 的车辆配备有为人工驾驶提供的操纵件(例如,转向、行车制动、驻车制动、加速和照明等操纵件),其操纵件相关设计应能防止在APS执行DDT时对DDT产生任何影响,或应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防止为人工驾驶提供的操纵件被接触。

另外,《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系统》征求意见稿显示,M类和N类车辆应装备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系统。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应具备搜索电台功能,应支持接收FM广播,准许支持接收AM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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