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商品到底应该归哪个税号?
新产品第一次进口,税号拿不准怎么办?
企业内部有不同归类意见,如何提前明确?
已经拿到预裁定,快到期了还能继续用吗?
别等货物进口后才“碰运气”!
今天带你用一组问答,快速了解——
01
什么是“海关归类预裁定”?
海关归类预裁定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海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申请商品的归类,并出具《预裁定决定书》的行为。预裁定可以帮助企业增强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
建议阅读以下文件作进一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62号、273号修正)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4号)
《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32号)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申请预裁定试点有关实施事项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24年第1号)
02
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货都快到了,现在申请还来得及吗?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或申请企业在海关备案时间少于3个月,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小贴士
如有意愿申请,建议在产品立项/采购阶段就梳理产品资料,研究商品归类,按需提交归类预裁定申请并预留充足时间应对材料补正、样品检测等要求。
03
企业申请归类预裁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预裁定申请书、贸易合同(或订单、意向书等)、产品资料、保密声明(如申请保密)等。
小贴士
产品资料核心是把货物与归类相关的要素“讲清楚”,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材质及成分、工作原理、功能及用途、产品结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技术参数等,并随附产品图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04
企业如何提交预裁定申请?
可以通过两个渠道预裁定提交申请:一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二是海关政务服务。
路径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路径二:海关政务服务
05
在哪里可以查询预裁定申请状态?“发往海关成功”是不是表示海关已收到企业数据?
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模块查询,单据类型选择“预裁定申请”,选择商品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回执状态包括:暂存、申报、发往海关成功、发往海关失败、海关入库成功、退单或入库失败、海关受理、海关不予受理、终止、补正、受理补正、补正结束、审核通过、补充、补充结束、失效、撤销。
“发往海关成功”仅表示企业录入数据已发往海关数据库,“成功入库”表示海关数据库已收到企业发送数据。如果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则状态将显示“海关受理”。如果海关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则状态将显示“审核通过”。
06
归类预裁定流程办理需要多久?
海关收到预裁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一般在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海关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如果需要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相关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60日期限。
07
企业收到《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后怎么办?
建议企业根据补充材料要求,在5日内尽快提交相关补充材料。通过“数据查询”模块,点击“统一编号”进行补正。如果海关数据库收到企业发送的补正材料,回执状态将显示“受理补正”。
08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多久?预裁定快到期了,只能重新申请吗?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自然日)内,可以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海关自收到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新的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
小贴士
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09
企业如何查询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决定书查询”模块可查询和打印本企业申请的预裁定决定书。
以下网址可以查询目前已签发其他的企业未申请保密的预裁定决定书。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3495580/index.html
10
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能不能申请归类预裁定?
可以申请,但有条件。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2号,已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内的进口货物收货人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委托在中国海关备案的收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上海海关申请预裁定。这是预裁定制度进一步便利国际贸易主体的重要安排。
小贴士
注意:对于境外申请人申请的预裁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不是该预裁定的申请人,在进口相关货物时不能使用该《预裁定决定书》。收货人如有需要,应按照《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供稿:关税处
编辑、 审校:何碧瑜
监制: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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