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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由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薪火刑辩讲堂”首场论坛在北京国际饭店三层律师博物馆举行。

本次论坛以《证据之辩:数智时代的证据分析》为主题,汇聚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知名学者,以及全国多家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刑辩律师,围绕数智时代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辩护实务展开深入研讨。研讨会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播通道累计吸引3000多位同仁实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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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活动由策略全国刑委会秘书长关轶男律师主持。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常龙教授代表9位“薪火刑辩讲堂”发起人发表致辞,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嘉宾致以热烈欢迎。他表示,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更是刑事辩护的核心着力点。证据分析,是刑辩人精准挖掘案件信息、有效辩驳指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手段。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融入司法实践,证据规则与证据科学呈现全新样态,催生大量新问题、新命题,亟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开展研究探索。期待与会嘉宾围绕主题深入交流,碰撞思想,共同探索数智背景下刑事证据的理论边界与实务方法,助力刑事辩护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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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以《AI时代数字证据的法律规制》为题分享。他指出,AI时代数字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传统的电子数据、新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证据、大数据证据、元宇宙证据、区块链证据、资金分析证据等,但立法没必要亦步亦趋地追随科技的发展确立新的证据种类。对数字证据的审查判断和对传统证据的审查判断一样,都有必要实现从证据种类思维向证据规则思维的转变——当我们看到任何一个证据,首先考虑的是哪一个规则在规范它,其次才是它是否属于某一特定的证据种类。证据规则规范的是证据可采性,而不是证明力;对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应当遵循自由心证原则;但是在质证的时候,可以运用经验、理性、科学原理等方法,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证明力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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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洪淇教授以《刑事电子数据制度改革动向对刑事辩护的影响》为题分享。他提出,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存储与表现方式的虚拟性确实会给刑事辩护活动带来一定的挑战。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同样要遵循证据法生成获取审查认定的基本原理,也同样会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近年来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制度的改革动向已经建立起电子数据审查的基本框架,为刑事辩护活动提供越来越多的根据。他在介绍我国刑事电子数据改革最新动向的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别从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展示了电子数据辩护的基本根据与实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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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常铮律师以《职务犯罪中常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为题分享。她指出,这类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取证过程相对封闭,证据问题突出,审查与质证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常见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聊天记录类电子数据。审查可分三层:先查程序,看证据能力;再查链条,看能否印证、有无矛盾;最后归结到证明标准。三点尤须警惕:一是言词证据易被不当取证污染;二是电子数据常仅有截图,无提取笔录、无校验值;三是针对资金分析成果转化为鉴定意见的“金析为证”现象,探讨其证据属性与取证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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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臧德胜律师以《有效质证的思路与方法》为题分享。他表示,质证的主要受众是法官,高质量质证应当直击核心、有理有据、重点突出,力求意见可为裁判直接参考。他厘清证据 “三性” 与 “两力” 的逻辑,“三性” 用于发现证据问题,质证最终要落脚于否定或削弱证据能力、证明力。结合真实案例,他对证人证言之类传统证据和电子数据截图之类的新型证据如何有效质证分别做了讲解,指出辩护质证要融合卷宗事实与法律依据,形成完整论证,动摇控方证据的定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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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陈会律师以《重大复杂案件的可视化精准质证》为题分享。她首先指出疑难复杂案件因为证据庞杂、人数多、事实多等原因,容易出现庭审周期冗长、发言分散,质证时找不准、说不清争议焦点、留不住法官的注意力等问题。可视化精准质证是让法官不但听到争议,更是看到争议,通过图形化、结构化、可溯源方式,精准攻击控方证据体系或者表达辩方核心观点的一种质证方法。可视化方式质证可分为拆、画、验、呈四个步骤,呈现给法官的可视化质证产品,树干是核心主体辩护观点,树枝是围绕大辩护要点拆解出来的小辩护点,树叶就是能支撑这个小辩护点的具体证据,最终以立体化和结构化的形式辅助法官看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她还以亲办的多个案件中的可视化质证辩护产品为例,让法官认为辩护人示证“有图有真相”,最终实现案件在指控基础上重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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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检察官、优秀公诉人安宁律师以《AI 背景下电子数据的实质性审查》为题分享。他提出,AI 技术的自动化、远程化、高度智能化等特征,使得篡改、伪造、增删电子数据更为容易,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带来新的挑战。对电子数据的审查,不能停留于仅关注取证程序等表面问题,应特别关注电子数据的实质内容,用侦查的思维,从电子数据中挖掘事实。他还提出,应研究并学习利用 AI 技术辅助审查海量的电子数据,弥补人工审查的天然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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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瀛和(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雷律师以《新时期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辩护》为题分享。他指出,职务犯罪的主体随着时代发展越来越多样化。从狭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到广义非公单位职务犯罪。从国家工作人员单主体犯罪,到职务犯罪牵连的其他人员犯罪。这些证据的标准千变万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犯罪证据目前审查判断标准很低。监委留置与侦查部门逮捕和拘留有区别,本质监委的案件具有政治性,程序性和证据标准都有独特性。非监委查办或监委移送的案件主体是非公单位,这些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比较高的,取证的程序要求也是严格的。要把准职务犯罪辩护的底线,严格按照正常证据的刑事法标准,每个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依据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形成证据链,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定罪量刑依据的证据标准较低,而降低自己的辩护标准,把准职务犯罪辩护的底线,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链条完整性,以及尊重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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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活动由策略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谷玉婷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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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常龙教授以《刑事辩护中的大数据分析功用》为题分享。他表示,刑事诉讼中的大数据分析是刑事司法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分析方法。而刑事司法对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广泛应用应对不足,司法适用混乱无序,理论供给欠缺,刑事辩护对大数据分析证据的质证能力和技术明显不足。故锚定刑事辩护大数据分析(包括大数据证据)运用的基本锚点,精研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基本原理、技术、技巧,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对证据进行剖析,精准识别和应对“数据偏在”“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化”等固有缺陷,理性应对大数据证据的非理性问题,进而得出有利于辩方的诉讼认识和判断,合理建构辩方证据体系,进而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分析的基本着力点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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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毛立新律师以《虚假印证及其破解方法》为题分享。他阐述了印证证明的原理、方式和规则,分析了虚假印证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在质证和辩论中破解虚假印证的常用方法:一是信息来源单一的证据不能用以印证;二是不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用于印证;三是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能用于印证;四是缺乏真实性、可靠性的证据不能用于印证;五是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矛盾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六是相互印证的证据只有排除了同假的可能,才能互证真实;七是运用经验法则、常识常情常理来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八是运用逻辑规则、论证规则来验证相互印证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即逻辑上是否推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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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邓楚开律师以《如何审查并推翻作为控方证据的行政认定》为题分享。他指出,刑事案件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函等材料属事后形成的行政机关意见,既非书证亦非鉴定意见,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至多作为办案参考,不能直接据以定案。但仅主张行政认定不是证据意义有限,辩护须回到基础事实或通过调查取证来推翻行政认定的结论。他还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内幕交易不起诉案,说明如何从犯罪故意与交易行为两方面推翻行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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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伍志锐律师以《从“命悬一线”到不起诉:13.8公斤海洛因案件的证据链断裂与阅卷突破》为题分享。他表示,当事人已作有罪供述、批捕后才介入,辩护几近死局。团队以精细阅卷为突破口,四步推进:一是发现超期送押近两日、重大案件未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是指出毒品称量重量前后不一、寄件人在逃、数量矛盾,动摇同一性与来源;三是论证无主观明知、无共同犯意;四是持续推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2 年 12 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他强调:辩护的胜负手不在法庭,而在卷宗;程序节点就是辩护人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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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电子证据研究院执行院长王珺律师以《电子证据穿透制造管辖——以某网络开设赌场案为例》为题分享。她展示如何通过“是否应当立案、鉴定是否为真、是否补充证据”三个维度识别办案机关违法制造管辖行为;演示基于IP地址分析、技术措施验证所反映出的虚假证言、虚假鉴定、案外配侦在本案中的突出体现及在案件辩护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最后,她将实务经验凝练为新时代刑事辩护律师的三项修炼:审查的意识、怀疑的精神、适当的方法,指出不轻信控方言词证据,善用技术手段审查电子数据及发掘有效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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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张旭涛律师以《人工智能工具在证据分析中的具体应用》为题分享。他指出,AI已从模型发展为能够接入文件、接入工具的智能体;律师面对复杂技术证据时不必像以前一样完全依赖专家,可先借助AI完成第一轮拆解、找到真正的问题,再请教专家。他以一起走私案为例进行分析:AI能把检测报告里的指标解释成通俗易懂的话,帮律师追问“为什么不符合”。但他也提醒,AI给出的是理解路径,并不等同于结论;对AI的解释,仍应像对专家证人一样追问。同时,他也指出需要警惕AI可能影响判断能力的培养。有研究表明,学生借助AI时考试分数明显提升,撤掉AI后独立表现反而下降。AI能加速抵达,但前提是知道自己要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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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贸法学研究》编辑部主任刘传稿副教授以《涉案珠宝玉石〈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要点》为题分享。他首先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之争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属于专门性问题报告说(准鉴定意见),不该属于鉴定意见和书证,这是有法律、规范依据的。接着,他从《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资格、程序合法性层面、实体内容层面对质证要点进行了一一分析,珠宝玉石不同于普通工业化产品,在鉴定时与普通商品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是委托的程序、受委托主体的资格、价格认证选择的方法都需要重点质证,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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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全国刑委会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奚玮律师以《数智时代的证据分析——基本方法与亲办案件镜鉴》为题分享。他指出,阅卷并不等同于证据分析,刑事辩护的能力分野,正在于能否从简单的“信息搬运”跃入真正的“证据推理”。他剖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主流证明方法“印证”存在的虚假印证、规避经验法则、弱化庭审功能三项内在局限,并结合数智时代犯罪形态与证据形态的深刻变化,提出证据分析在分析对象、审查逻辑、质证方式等七个维度上的转变,强调“证据形态既已改变,分析方法必须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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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律师以亲办无罪案件为例,展示了“客观证据优先与结构化拆解”这一贯穿始终的主线:李某某非吸案,辩护人将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逐一梳理、制成资金流向图谱,核心证明三点:资金于当日或次日转出、并无沉淀;李某某并非借款主体,亦无借条;其所收取的是中介费,而非利息,由此破解“口供+部分书证”的虚假印证;程某某串标案则以时间轴对撞查明:涉案项目被告人全额垫资、先施工后招标,本不具备招标条件,也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最后,他提出立场先行、阅卷即侦查、先论资格再论分量、印证六项规则、反向拆解、电子数据三性审查、跳出案卷主动取证等七项可复制的证据分析方法,为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精细化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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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主任、《侦查式辩护》作者马贺安律师以《技术性勇敢:接触证人的原则与方法》为题分享。他提出,控方证人真实性往往存在重大问题,律师不应因恐惧而放弃调查权,调查权是刑诉法赋予的权利,不找证人等于“被捂上一只眼”。他强调一个原则:不作伪证,保持独立客观,不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一个例外:不碰受害人,其余证人应勇敢行使调查权;还澄清两个误区:侦查式辩护找控方证人,并非要证人改变证言,甚至也不要证言。而是将证言作为线索去寻找客观的物理证据。他同时分享了各种不同类型证人的接触技巧,并以一起贷款诈骗案为例说明:一名来打听案情的民事债主,意外暴露了公安文件,其中提到的区政府与辩护人此前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的三方协议中的区政府吻合。他借此表示,调查取证要“脑洞大开”,不必总盯着进不去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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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律师以《大数据证据分析的方法论革新与实证路径》为题分享。他围绕传统证据分析体系的内在范式瓶颈、大数据驱动的证据分析方法论核心革新、大数据证据分析落地的实证实施路径、大数据证据分析落地的现实障碍与规范限制、未来大数据证据分析的完善方向五方面展开。通过对大数据技术全量关联分析、多维度特征聚合优势,为证据分析体系带来从底层逻辑到实践范式的全维度革新,也为事实认定的精准性提升提供了全新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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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罪检察证据分析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国洋副教授以《人工智能在证据分析中的应用方式》为题分享。他表示,事实认定是由证据结合经验向待证事实推进的过程。而将证据与经验的结合,是由已知信息向新信息推进的过程,其会引发错误风险,当前的探讨对于这种风险的认识不太准确,需要进行基点的重塑。据此,他基于改良图示法开发了人工智能证据分析系统,该系统可以以系统和可视化的方式展示证据分析的全过程,并以此为基础生成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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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全国刑辩委主任、安徽大学法学院商事犯罪高等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姚进律师以《数据越完整,控辩越不平等——数据时代下辩护的三个断点》为题分享。他指出,电子数据已在涉企、涉众型还有经济类案件中从辅助印证材料走向核心证明角色,但数据的生成逻辑并不掌握在辩护人手中——数据完整度的提升与辩护方获取、核验能力的提升并不同步,落差只会随技术演进持续扩大。他提出,数字证据链条上存在三个“断点”:一是数据从哪里来,警惕选择性摘录与跨境取证的法律边界;二是数据怎么变成结论,警惕统计口径不透明与“算法暗井”;三是数据能证明什么,防止把资金痕迹等同于主观明知、把流水规模等同于犯罪性质、把企业留痕等同于单位意志。他建议,辩护人应把权利前置为常规动作,把专家辅助人从“点缀”变为“标配”,并补上团队的数据素养。数字技术没有改变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守住的,是看得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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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何挺教授以《刑事案件中“一对一”情形下的证据分析》为题分享。他表示,一些案件的核心环节高度隐蔽,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或相对人)参与其中,在核心环节的证明上往往只存在两个对立的直接言词证据,但这种“一对一”情况并不能简单得出存疑的结论,需要在证明模式调整基础上进行证据分析。最佳解释推论可以帮助提供新的证据分析方法。运用最佳解释推论的过程包括形成潜在解释(有罪解释/无罪解释)和比较选择最佳解释两个阶段,核心在于评价潜在解释,以判断何种解释为“最佳”。最佳的解释应当在证据方面获得足够多的在案证据支持或印证,且与在案证据矛盾冲突最少,证据缺失最少;在解释方面应当符合融贯性和简单性的标准,并符合经验常识。当有罪解释在证据和解释两个方面以压倒性的优势胜过无罪解释时,可以认为已经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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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教授以《数智时代,打造“开放的法定证据种类”?》为题分享。他指出,抛开程序谈证据,其意义有限,尤其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没有程序的制约与规制,证据分析便沦为纯粹的思维逻辑游戏。他回顾了我国刑事法定证据制度的演进历程: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奠定6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本框架,到1996年增设视听资料、2012年分列物证、书证,增设电子数据,法定证据种类从六种增至八种,历经三十余年。然而,一个被忽视的“不变”是法定证据种类始终“封口”,从未设置兜底条款。他指出,法定证据种类背后对应着证据的收集、保管、出示与质证规则,其本质是权利分配,更多保护的是被追诉方的“质疑”权利。一旦贸然“打开”法定证据种类,将导致证据缺乏程序规制,质证便无从谈起。在数智时代,程序制约与权利保障尤其需要得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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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首席发展战略顾问、桂客学院院长刘桂明院长对本次论坛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数智时代的证据之辩,让我们看见刑辩律师多了一个立场。数字时代证据分析,让我们多了一个观察角度。数智时代,我们多了一套办案方法——从经验走向科技。数智技术为刑事辩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对每一位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主动拥抱科技、善于运用科技,才能在证据之辩中立于不败之地,也才能推动刑事辩护在数智时代行稳致远。

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既是对数智时代刑事证据新命题的积极回应,也是对刑辩专业精神、实务经验与法治信念的又一次薪火相传。守法治初心,传刑辩薪火。“薪火刑辩讲堂”将持续凝聚全国刑辩同仁之力,以专业赋能行业,以坚持守护正义,推动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让法治薪火代代相传,让刑辩之光恒亮不息。

薪火刑辩讲堂简介

“薪火”二字,出自《庄子·养生主》“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柴薪终有燃尽之时,而火种永续不绝。薪火刑辩讲堂由此得名,寓意刑辩专业精神、实务经验与法治信念生生不息、代代相传。

薪火刑辩讲堂由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奚玮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常铮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邓楚开律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胡常龙律师、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马贺安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永阳律师、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姚进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张旭涛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周雷律师共同发起(排名不分先后)。

秉持平等协作、开放共享的核心理念,打破地域与所际壁垒,聚合优质刑辩资源,共建开放共赢的刑辩生态。讲堂以专业论坛、疑难案例研讨、专项技能培训等为载体,聚焦刑辩人才培育、实务经验传承、法治理念传播三大方向,深耕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破解实务痛点、沉淀专业成果、赋能青年成长。

守法治初心,传刑辩薪火。薪火刑辩讲堂将持续凝聚全国刑辩同仁之力,以专业赋能行业,以坚持守护正义,推动刑辩行业高质量发展,让法治薪火代代相传,让刑辩之光恒亮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