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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最近,家住长春的老张有一件烦心事,起因是他雇佣拉货的小曹在工作开车时,连续两次实线变道,导致与两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对方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小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受害方车辆进行了投保,且事故发生时尚处于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首先支付了修车费用。随后,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为由,将老张和小曹一并诉至农安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作为车主的老张被判给付保险公司3万余元。在依法履行完判决义务后,郁闷的老张便将小曹起诉至法院,要求向小曹追偿这笔赔款。
那么,老张是否有权利向小曹追偿呢?
农安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在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本案中,被告小曹与原告老张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的小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对方人员及车辆损坏,接受劳务一方即老张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曹作为一名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连续两次实线变道,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老张在对外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小曹追偿。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曹赔偿老张3万余元。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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