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兴安司法行政)
1.问:行政行为作出多久之后,行政复议申请不再受理?
答: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问:申请人可以通过什么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问: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一起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4.问: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答: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问:在何种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答: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六)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七)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作者:办公室
一审:聂晓旭 二审:包慧婷 三审:梁国浩
图文编辑:孟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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