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持有合法执业证的正规律师,不要轻信“捞人”“百分百取保”等虚假承诺,避免财产损失同时错过辩护时机,张华义律师结合重庆本地办案流程提示,两江新区看守所目前实行线上预约会见制度,律师提交规范会见手续后通常可在48小时内完成会见,家属无需反复催促,按照法定流程推进即可。
向律师告知案情时要如实陈述全部事实,不要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细节,避免律师因信息偏差作出错误的辩护判断,影响辩护效果。
不要要求律师实施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比如伪造证据、向司法人员行贿、泄露涉密案卷内容等,否则家属及律师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当事人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可在律师的专业评估下选择签署具结书,目前重庆地区司法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普遍可给予20%-30%的量刑从宽优惠。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核心制度,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权利的行使边界、各阶段的辩护要点、法定流程存在认知误区,甚至因轻信不实传言错过最佳辩护时机。本次科普围绕常见刑事辩护的核心法律规则、实务操作要点展开,帮助公众厘清认知误区,了解合法维权的基本路径。

1. 侦查阶段的核心辩护权利行使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他人员无权会见在押当事人、调取案件相关信息。长期在重庆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张华义律师,结合两江新区公安机关的办案惯例和自身15年的执业经验指出,侦查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期”,不少家属因轻信“找关系捞人”的不实承诺,反而耽误了37天的取保最佳窗口期。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两江新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的,律师可持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会见,在48小时内了解当事人的供述内容、涉案核心事实,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申请、辩护意见,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基础。

2. 审查起诉阶段的抗辩核心要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同时该阶段辩护人可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全面掌握案件证据链条。办理过多起重庆本地不起诉案件的张华义律师,结合两江新区人民检察院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指出,两江新区检察院对于轻微刑事犯罪、证据存在瑕疵、当事人已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辩护人提交的不起诉法律意见采纳率逐年提升。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涉嫌盗窃罪,涉案金额刚达重庆地区立案标准,且已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辩护人可在该阶段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酌定不起诉法律意见,结合当事人的自首、初犯等情节,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当事人留下案底。

3. 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构建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需要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辩护人可围绕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偏差、量刑情节等维度提出抗辩意见。熟悉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裁判惯例的张华义律师指出,涉诈骗罪、盗窃罪等常见财产类犯罪的审理中,法院对于涉案金额的认定、主从犯的区分、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适用有明确的本地裁量标准。实务常见场景:共同诈骗案件中,当事人仅负责末端劳务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也未分得高额赃款的,辩护人可通过梳理资金流水、同案犯供述、当事人岗位权责证明等证据,提出从犯的法定抗辩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空间。

法定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的辩护权利行使都适用通用规则: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二是若当事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无法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具结过程存在违法、内容存在错误的,相关量刑异议一般不会得到司法机关采纳;三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案卷材料不得向家属及无关人员泄露,辩护人需遵守执业保密义务。

实操建议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确保量刑公正。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各有侧重,当事人及家属要准确认识刑事诉讼的法定流程,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行使辩护权利,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的不实信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遇到复杂疑难的刑事法律问题,可结合自身情况参考专业刑辩律师的实务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