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依法处理扣留车辆通告(一百一十二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6年8月31日前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各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管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长期滞留车辆明细信息登记表》(共17辆)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0月20日

附件:《长期滞留车辆明细信息登记表》(共17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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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乐乐 责编 | 相里珑南 核发 | 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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